《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制定侧记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0-01-07
    一件代表议案促成一件地方性法规出台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侧记

    近年来,国际、国内动物疫病的暴发及蔓延,给人类生产生活都造成了极大伤害。控制并防治动物疫病便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关注并着手解决的重大问题。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制定《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被市人大常委会纳入了立法计划。历经一年多的充分调研论证,2009年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去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制定起因缘自代表智慧

    2007年,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交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处理的议案有3件。其中,于美艳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议案格外引人注目。议案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角度说明了在我市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动物疫情爆发蔓延,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人心波动,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作了深刻阐述。会后,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审议报告。常委会在审议这个报告时,认为适时制定一部能够充分体现大连地方特色的《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切实可行的,对提升我市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并决定将制定《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工作纳入当年立法计划,先期进行调研论证,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代表提出议案是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和手段。近年来,随着我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代表开始自觉通过立法,将人民群众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让更多的百姓诉求通过立法得以实现。这不仅体现了代表智慧的升华,更表明了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在显著增强。

    起草审议凝结各方心血

    在制定《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被列入立法计划之后,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成立了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并与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四川省、吉林省和青岛市考察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情况。市农委还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开展了专项调研,并根据我市实际进行了研讨。草案框架形成后,多次召开执法人员、畜牧生产、行政管理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等参加的座谈会反复论证,在此基础上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后,《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报送的法规议案进行了初审,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2009年6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各类座谈会,并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指导意见。7月24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全文在市人大网站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8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之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统一审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条例》从代表提出课题、组织起草到审议通过,前后历时近三年时间。一条条建议、一次次修改、反反复复地论证,无不凝结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心血和汗水。可以说,《条例》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多方努力的基础上出台的,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结晶,是民意的集中表现。实际上,这只是我市立法机关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的一个缩影。

    条例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早在1998年,我市就被农业部列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基本建设区域,2002年又被确定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多年来,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畜牧兽医系统的共同努力,我市初步建成了较为完备的动物疫病控制、动物防疫监督、动物疫情监测、动物防疫屏障、兽药残留监控、畜禽良种繁育和畜牧业标准化七大体系,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督、疫情监测手段和水平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畜牧业生产也有了较大的发展,2008年,实现畜牧业产值152.8亿元,占农业产值29.6%;畜禽产品出口额1.12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额的5.2%。但是,由于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形势严峻,动物产品出口的国际贸易技术壁垒长期存在,还有许多影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进程的难题靠政府的规章无法解决。《条例》的实施从法律的层面上进一步支持和规范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条例》对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机构和技术支撑体系的条件、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经费保障、档案资料、指定通道、警示牌的设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等作了具体规定。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详细的规定了管理中的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监测、生物制品管理、动物运输卫生、追溯管理、输入管理等行为。比如,对于强制免疫,不但明确规定了组织实施强制免疫的主管部门,还根据不同饲养状况和方式,规定了组织实施的义务,明确了实施单位和个人。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理顺了强制免疫的义务和责任。这些规定都有助于推进免疫工作的开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进程。此外,《条例》还具体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

    这部《条例》属于自主性立法,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操作性,为我市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早日建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通过国家评估验收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认可,切实为畜产品出口打开绿色通道,促进我市的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董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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