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颁布新法规加强中国部分饲料添加剂的重金属监控
附件
欧盟No.669/2009条例
一、目的
根据欧盟 No. 882/2004条例第15(5)章和第63(1)章制定,旨在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对某些非动物源性饲料和食品产品安全卫生的边境控制水平。
二、实施日期
该条例将于2010年1月25日实施。
三、涉及的商品名录
根据RASFF的通报信息,欧盟食品和兽医办公室(FVO)的报告,第三国反馈的信息以及基于科学的风险分析等制定需要加强官方控制措施的进口非动物源性饲料和食品产品名录,名录将根据情况,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
四、指定进境口岸
为满足对不同种类的饲料和食品进行查验和检测的需要,对列入名录的产品实施指定进境口岸(designated point of entry ,DPE)措施。指定进境口岸软硬件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欧盟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其各成员国的指定进境口岸名单。
从本条例颁布之日起,给予各成员国5年过渡期来完善相关设施,以保证指定进境口岸达到条例规定要求。过渡期内,相关检查可在同一成员国境内的符合条例要求的控制点(control point)进行。
五、预申报
目录所列饲料产品的贸易商或其代理人须在货物到达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指定进境口岸相关部门书面提交通用进境文件(common entry document ,CED)第一部分(格式见条例ANNEX II PartⅠ)。通用进境文件需用相关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填写说明见条例ANNEX II)。
六、官方检查程序
(一)文件核查:指定进境口岸相关部门在收到通用进境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通用进境文件的核查。
(二)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根据条例ANNEX II规定的比例对相关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抽样和实验室检测。
(三)通用进境文件的签发:完成上述(一)和(二)规定的检查后,相关部门负责官员签发通用进境文件第二部分(格式见条例ANNEX II Part II),加盖印章并复印存档。通用进境文件原件将与货物一起传递,直到货物到达其目的地。在能够保证相关货物一直处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允许在得到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前,继续移运相关货物。
七、贸易商的义务
贸易商或其代理人须为相关部门提供卸载货物的人力资源和后勤支持;由于货物经特殊包装等原因,标准采样设备不能应用时,应提供适当的采样设备。
八、自由流通资格的获得
在完成条例规定的所有检查程序后,相关货物的贸易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出示通用进境文件,海关审查合格后,货物方可自由流通。
九、收费
由贸易商或其代理人按照欧盟 No. 882/2004条例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十、涉及到我国的饲料产品目录、检查频率及限量标准
(一)条例附件1规定了涉及的产品名录,其中涉及我国的非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为:
产品 |
产品名称及HS编码 |
原产国 |
危害因素 |
检查比例(%) |
饲料和食品(重金属) |
氧化锌及过氧化锌(2817 00 00);锰的氧化物(2820);铁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土色料,按重量计三氧化二铁含量在70%以上(2821);铜的氧化物及其氢氧化物(2825 50 00);铜的硫酸盐(2833 25 00);铬的氧化物(2833 29 20);硫酸钙(2833 29 80);碳酸镁、碳酸钴、商品碳酸铵及其他铵的碳酸盐、碳酸锆、其他碳酸盐及过碳酸盐(2836 99) |
中国 |
镉、铅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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