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滥用添加剂最高罚五万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0-02-22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公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3月1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电子邮件(sl@chinalaw.gov.cn)方式向国务院法制办发送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滥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无相应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在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的;

    ——在反刍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动物源性成分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过程中不得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禁止在反刍动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但是,乳和乳制品除外。

    据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记者 陈菲)20日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直销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同时规定,养殖者滥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在中国销售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中文标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中文标签进行核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出口方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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