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买卖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0-07-12
    安乡县地处洞庭湖区,历来为鱼米之乡,为养殖大县。每年鱼饲料的需求量近5亿元,各饲料厂家在此地竞争十分激烈,大小饲料品牌近80个。为扩大市场份额,各饲料厂家在营销模式上变化多样,除传统的明扣暗补外,还召开促销会、养殖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大打亲情牌。这些营销模式虽然变化多样,但均有一个相似点即以经销商为主的促销制度。每年3-5月养殖户将一年的饲料款交给厂家在各乡镇的经销商,经销商交给厂里,不仅可以获得每吨几十元的促销价饲料,还可赊购饲料和免除饲料运费,甚至有的经销商还承诺包销成鱼、来回收饲料款,条件十分诱人。但这种促销制度产生了较多的纠纷,使涉饲料买卖纠纷案件呈突发状态。

    这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呈加速上升趋势。该院2007年度受理涉饲料买卖合同纠纷20件,2008年受理29件,2009至2010年6月受理案件数猛增至81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收案的11.1%。

    2、法律手续不清,缺乏诉讼证据。中国是人情社会,体现在饲料买卖中经销商与养殖户多为熟人、朋友、邻里。绝大多数养殖户直接将饲料款交给经销商,双方之间经济往来手续简单甚至没有。由于手续不完备,加之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形成纠纷,证据往往不足,一方当事人败诉以后,又长期缠诉缠访。在上述的130件案件中,因手续不完备引起的纠纷为35件,占总数的26.9%

    3、集团诉讼案件涉稳问题严重。在安乡法院2009年受理的案件中,有两起系集团诉讼案件,各31件。其中一件的养殖户也就是案件原告采取极端手段要求处理纠纷,如围堵县人民政府、饲料生产厂家,拉闸限电阻止饲料生产厂家生产。党委、政府、法院采取断然措施才未酿成大祸。究其原因,中国的各级政府有很大的权利,亦承载着巨大的义务,民众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找政府的习惯一直不改,哪怕案件与地方党委、政府没有直接联系。该案系一饲料经销商突然身亡导致经销链的中间环节断裂引起的。

    3、中间环节“经销商”素质参差不齐,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在受理的130件案件中,有80件系销售商收了养殖户的货款而不支付货物引起的。其中有的系经销商死亡,找不到帐目,其遗产不足以支付货物;有的系经销商截留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赌博、炒股亏空了饲料款。

    4、案件以养殖户为原告的居多,且绝大多数胜诉。在该院受理的130件案件中买方为原告的95件,占总数的73.1%,结案87件;卖方为原告35件,结案30件。若以判决或调解基本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胜诉,则买方为原告的胜诉率为94.1%,

    5、产品质量导致的纠纷比例较高。在130件案件中,因饲料质量引发的纠纷61件,占总数的46.9%。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在饲料买卖领域亦不能幸免,作为直接进鱼口而间接进人口的饲料,其质量令人堪忧。很多生产厂家不是通过提高质量占领市场,而是通过价格战、人情战或仿冒商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占领市场。养殖户对产品质量也是心知肚明,产量不达标是质量问题要找生产厂家,不是质量问题也要赖厂家,容易产生纠纷。个别厂家正常的货款长期不能收回,对催讨货款失去信心,采取极端手段如:非法拘禁等索债,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进一步规范饲料销售市场。规范市场主要是政府行为,该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已向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县政府已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市场起了一定作用。

    2、提高养殖户、经销商、饲料生产企业的法律素质和经营素质。当事者素质的高低是影响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而且素质越高越利于纠纷的和解。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加强对买卖各方的素质教育,作为当事各方也应加强多方面素养,力争依法买卖,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

    3、改革经营体制,完善经营模式。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销商”往往责任不明,要求生产厂家在诉讼中承担支付货物的责任时,厂家总是以货款是经销商所收为由推卸责任。在“销售商”为被告查封其在厂家的货物时,厂家又以“经销商”是代理商为由不予配合法院执法行为。建议生产厂家开展多种经营形式,加强广告宣传力度,扩大自销范围。

    4、选择素质高、责任心强、讲诚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担任经销商。建议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生产厂家与经销商减少赊销比例,经常赊购行为也应提供担保;养殖户也应减少预交货款的比例,力争现款现货,钱货手续完备,在养殖户支付货款后不能提货的要及时出具提货凭证,防范风险。

    总之,水产养殖是一项民生工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菜篮子,涉及到农民的增产增收,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只有社会各方高度关注,齐心协力,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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