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规定 矛头直指食用油等农产品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1-01-07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价格垄断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合伙人付志勇表示,在竞争激烈的快速消费品行业,企业试图通过行业或者组织开会来达成某种价格协议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由于竞争激烈,这种协议很难形成长久,“快消行业的替代品特别多,不用3到6个月,这种价格联盟就会自动瓦解。”

    但是,在食用油、方便面、红酒这三个集中度较高的行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能会通过打折促销等一些低价措施来打击竞争对手。2008年金龙鱼的大幅下调食用油价格之举,就被指有价格垄断之嫌。付志勇认为,《规定》的出台可以对这类措施起到预先防范作用,“对于市场领导者来说,害怕的不是处罚金,而是品牌影响,一旦你做了这个事并被公众知晓,对品牌的伤害是巨大的。”但《规定》并不能改变食用油等行业的高集中度格局。

    相对于快速消费品来说,在更容易被资本控制的粮食市场,价格垄断更易出现。“国内农产品种植没有集中度,资本可以通过收购,提高仓储能力,控制批发价,达到垄断目的,而季节性因素更是被资本当做炒作由头。”付志勇说。

    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通报对涉嫌串通捏造散布绿豆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的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等多家企业进行处罚,其中有两家企业被处以法定最高处罚额度的100万元罚款。此外,山东某大蒜经销商因囤积哄抬大蒜价格的违法行为也遭到10万元罚款。河南省中牟县冷藏保鲜协会因组织串通、操纵大蒜冷藏收费标准的行为,被处以8万元罚款。

    付志勇认为,《规定》的出台与今年农产品轮番上涨有直接关系,可以对蓄意、恶意的涨价行为形成遏制。

     ****发改委就反价格垄断规定答记者问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第8号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两部规章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为什么要制定《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答:经济生活中的垄断问题十分复杂,《反垄断法》确立的反垄断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需要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结合工作实际作出细化规定。制定两部规章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反价格垄断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体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严厉打击各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两部规章对《反垄断法》作了必要的细化,有利于准确判断各种价格垄断行为,把握处罚依据,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二是有利于促使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两部规章进一步界定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明确了市场主体开展价格竞争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使经营者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反价格垄断政策,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三是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两部规章对各种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以及执法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规定,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准确分析定性,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问题二:《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反价格垄断规定》属于实体性规定,共29条,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三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水平;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同时《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反价格垄断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在价格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细化为六种类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价格垄断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问题三:《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属于程序性规定,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部门自身行为的,共26条,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宽大政策等程序制度,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作了规定。

    根据规定,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反价格垄断执法主体,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垄断案件进行查处,并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采取询问、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

    为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情况,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其中,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

    问题四: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两部规章落实到位?

    答:两部规章出台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从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反价格垄断规定贯彻实施:

    一是整合执法资源,加大监管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将整合和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力量,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补充专业人员,为监管工作提供人员和组织保证。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二是与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商务、工商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形成了良好的分工合作机制。下一步,价格主管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分工管辖、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制度,形成反垄断监管的合力,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加强宣传解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将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宣传反价格垄断规章。引导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知法、懂法、自觉守法;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国家反价格垄断政策,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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