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食、销售“瘦肉精”构成什么罪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1-04-26
     近日,媒体相继曝光了国内各地多起养猪场采用“瘦肉精”喂养生猪事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相关部门也已介入调查。

    根据公安局、工商部门调查显示,“瘦肉精”医学上称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βB肾上腺素兴奋剂,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其过量服用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对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

    但由于盐酸克伦特罗对动物生长具有促进增长、降低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等作用,一些唯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将其作为“秘密武器”,大量用于生猪饲养。当动物服用盐酸克伦特罗后,会在身体组织中形成残留,在肝脏、肺部、眼球、肾脏中残留量较高。此种动物源食品人食用后,会导致人体中毒,其典型症状有:肌肉震颤、心悸、神经过敏、头痛、目眩、恶心、呕吐、发烧、战栗等,甚至会导致死亡。

    根据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200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规定中并未规定数额标准,由此可见,该罪系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这些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至于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掺入的数额是否较大,不影响犯罪构成。

    值得提醒的是,2011年5月1日起将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增加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条款,同时,单独列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和原来的规定相比更加严厉。原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规定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上述规定大大加重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显示了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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