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概念诠释及污染源解析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1-08-12
食品卫生(food hygiene)是为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危害人体健康而采取的综合措施。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卫生的定义是:在食品的培育、生产、制造直至被人摄食为止的各个阶段中,为保证其安全性、有益性和完好性而采取的全部措施。食品卫生是公共卫生的组成部分,也是食品科学的内容之一,其任务是研究食品中存在的、威胁人体健康的有害因素的种类、来源、性质、作用、含量水平和控制措施,以提高食品安全性,预防食源性疾病,保护食用者健康。
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按来源分4类:
①食品污染物。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混入食品中的物质。一般也包括生物性有害因素(如细菌、病毒等)和放射性核素。
②食品添加剂。
③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有害物质,如大豆中存在的蛋白酶抑制剂。
④食品加工、保藏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如酿酒过程中产生的甲醇、杂醇油等有害成分。
有害因素按性质可分为生物性因素、化学性因素和放射性因素3类。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其性质、作用各不相同,在食品中含量水平的监测研究方法和允许的限量也不同。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的控制措施主要是依照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在全社会开展食品卫生工作:政府设立机构,依法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制定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向群众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宣传卫生知识,自觉遵守卫生法规、卫生标准,抵制不卫生的行为。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能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食品的质量十分重要,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的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致病、危害,食品是安全的。同时,食品是有营养,食品是能促进健康的。
“卫生”一词源于拉丁文“sanitas”,意为“健康”。对于食品工业而言,卫生一词的意义是创造和维持一个卫生而且有益于健康的生产环境。卫生是一门应用科学为了提供有益健康的食品,必须在清洁环境中,由身体健康的食品从业人员加工食品,防止因微生物污染食品而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同时,使引起食品腐败微生物的繁殖减少到最低程度。有效卫生就是指能达到上述目标的过程。它包括如何维护、恢复或改进卫生操作规程与卫生环境等方面的原理。
因此“食品卫生”是一门应用卫生科学,与食品的加工、制备和处理有关。为了防止污染,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食品生产、消费的全过程所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食品的污染源和有害物质
除极少数的食品原料含有某种天然毒素外,自然的食品都应是无毒无害的。但是食品在培育、采收、制备、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直至烹食的一系列过程中,受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随时都有可能被有害的生物性、化学性物质或其他污物所污染。
食品的污染物根据使人体中毒反应的急剧和较缓分为食物中毒病源和慢性毒害物质两大类,但两者也不能截然划分,慢性毒害物质如果摄入量多而且集中,也能显示急性中毒反应。
食物中毒病源:食物中毒是指健康人摄入正常数量的但已被有毒微生物或有毒物质污染的食品后所突然发生的不直接传染的疾病。发病来势猛而集中,抢救不及时则容易造成伤亡。防止食物中毒是食品卫生的重点任务。造成食物中毒的病源可分4类。
食物中毒细菌:食物中毒以细菌引起的最为多见。食品被有毒的细菌污染后,大量繁殖,若食前未经加热杀菌则会引起中毒。常见的细菌有沙门氏菌、变形杆菌、副溶血性弧菌、致病性大肠菌、产毒素葡萄球菌、肉毒梭菌、蜡样芽孢杆菌、韦氏杆菌等。细菌性食物中毒多发于夏秋季,以动物性食品发生较多,植物性食品如剩饭、凉糕、豆制品、面类发酵食品也有发生。
食物中毒霉菌:霉菌引起的食物中毒有赤霉菌麦面食物中毒和霉变甘蔗中毒,前者由禾谷镰刀菌生长产生毒素引起,后者由甘蔗阜孢霉、串珠镰刀菌产生毒素引起。此外,甘薯黑斑病也能引起中毒。霉菌毒素能引起急性中毒。
食物中毒化学物质: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过程中受到有毒金属、非金属及其化合物、农药等各种有毒化学品污染,会引起中毒。污染的途径如不遵守卫生制度,食品装入曾装有毒化学品而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或运输工具,加工过程使用了化学性不稳定的材料制作的工具、器具、设备、管道和容器,特别是与酸性较强的食品长期接触,有毒金属会大量溶解进入食品。较常见的有锌中毒、砷中毒、亚硝酸盐中毒等。食品中天然毒素:有些动植物原料本身含有毒素,如河豚鱼、有毒贝类、含有组胺的不新鲜鱼类、某些毒蕈、某些核仁和含有氰苷的木薯,食用后都可能引起中毒。
慢性毒害物质在一般情况下不引起急性中毒反应,而是引起某些疾患或积累性慢性中毒现象。如果某种污染源长期存在,也可能导致严重的疾病。流行病学认为,某些慢性疾患甚至癌症与长期摄入某些有毒物质污杂的食品有关。产生慢性毒害的物质有10类。
人畜共患传染病源:有些牲畜疾病能传染给人体,称人畜共患传染病。如炭疽、鼻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丹毒和猪出血性败血症、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传染病,发生在猪、牛、羊、马、骡或驴身上,人吃了受这些病原体污染的食物,有可能引起疾病。
人畜共患寄生虫病源:有些牲畜的寄生虫病,如囊虫病(绦虫病)、旋毛虫病、猪弓形体病等,也可传给人体。人们食用带有这些病原体的食物,也可能得病。
霉菌及霉菌毒素:干燥不完全的食品容易受霉菌污染而发霉,引起食品变质。有些霉菌的代谢产物中含有毒性很强的毒素(称为霉菌毒素)。流行病学认为,其中的黄曲霉和寄生曲霉产生的黄曲霉毒素与肝癌有关联。黄曲霉毒素主要发现在花生、谷物中,但当谷物的水分活度小于0.83或水分含量小于8%~12%时,未见有此毒素。赭曲霉毒素和棒曲霉毒素的毒性问题也已引起关注。已经过不同程度研究的霉菌毒素在200种以上。一般细菌:污染食品的除致病菌外,大量的是非致病性的一般细菌。
食品受一般细菌污染的程度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指标。天然食品原料组织内部原来并没有或很少有细菌。食品中的细菌主要来自产、贮、运、销各个环节的外界污染,以及在食品中的滋生繁殖。单位重量或容量的食品中所含的细菌总数目称为细菌总数,而用定量的食品在规定条件下进行平板培养,使适应这些条件的每一个活菌细胞必须而且只能生成一个肉眼可见的菌落,其结果称为该食品的菌落总数,现在被普遍采用作为各种食品的卫生标准。细菌污染是食品腐败变质的主要原因。防止食品腐败变质的重要措施是减少与细菌源接触的机会,控制细菌所赖以繁殖的条件,并对食品进行不同程度的杀菌。
有毒金属:有些金属尚未被证实具有生理功能,在正常情况下,人体只需极少量或只能耐受极小量,剂量稍高即可呈现毒性作用,这些金属称为有毒金属。有毒金属来源于土壤、水、空气、农用化学品、工业三废、加工用机械设备、管道、容器、添加剂等,其中以汞、镉、铅、砷毒性较大。
农药污染:各种农药直接接触农产品或通过土壤、水、空气又转移给农产品,会造成食品污染。多数农药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各国都制订有法规、标准,限制农药的品种、施用范围、施用方法和允许在土壤中的残留量。食品加工时要对原料进行必要的清洗和处理,减少农药残留。
包装材料污染:包装食品所用的塑料、涂料、橡胶、金属、陶瓷等材料,如果质量不良或使用不当,其中所含的多种化学助剂、聚合物的单体、釉药中的铅盐、煤焦油成分多环芳烃或金属盐类等毒性物质可能溶出,从而污染食品。
食品添加剂:大多数食品添加剂并非食品的天然成分,用之失当也可能引起各种形式的毒性表现。各国都有相应的法规、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种类、限量、使用范围等以及添加剂本身的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些传统的生产工艺要求,产生一些有毒物质。例如,许多食品原料含有硝酸盐、亚硝酸盐及仲胺类化合物,在多种微生物的作用下能促使形成与人类某些癌症有关的亚硝胺类化合物。腌制鱼、肉时,加入亚硝酸盐作为食品发色剂及抑菌剂,加速了亚硝胺的合成。又如传统的燃烧木屑熏烟烧烤食品的方法,也产生具有致癌活性的苯并芘等多环芳烃。近代食品工艺学家已研究出一些新的技术方法以避免产生这类有害物质。
污物、恶性杂质:食品生产、贮运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可能混入昆虫、昆虫肢体、鼠毛、鼠屎尿、砂砾、尘土等各种污物和铁钉、细针、金属碎屑、碎玻璃、木屑、油漆等恶性杂质,严重妨碍食品的安全卫生。
厂房和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工厂应设在不受污染的地点。厂区道路应铺砌硬质路面,并有足够的排水系统。厂房结构、设计安排、车间内壁及地面材料均要符合卫生要求,门窗有防虫、蝇设施。生产流程中易交叉污染的工序要分隔。车间架空构件要便于清洗。生活区、屠宰间及动物饲养区要与生产车间远隔。工厂必须设有与车间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休息室、冲水厕所和淋浴室。食品加工车间进口处应有鞋靴车轮消毒设施和足够、方便的洗手设施。车间应有工具、器具、盛器的清洗消毒设施和足够的照明、通风。要有适用的废物处理设施。•工厂卫生
厂房、设施、设备、盛器都应保持完好,安放有序,并根据需要经常清洗。清洗有物理、机械法及化学法,应以清水刷洗为主,必要时进行消毒,以杀灭病源微生物和耐热芽孢。
•防虫防鼠雀
厂区及周围进行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或侵入。食品工厂应多从建筑设施上考虑防止虫雀入侵,尽量采用机械、物理方法捕杀或驱除鼠雀。使用杀虫剂时必须严格遵照卫生部门的规定。
•操作人员的卫生教育和健康要求
工厂应对操作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教育,使他们充分了解防止食品污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自觉执行各项卫生制度,保持严格的个人卫生。
接触食品的人员都要经过健康检查,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都不得直接参与食品工业生产。
食品原材料的卫生要求
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或规定。肉、禽类原料要采用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畜禽,宰后经兽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水产原料要采用新鲜度高的原料。果蔬类原料要采用新鲜、成熟适度、无病虫害、无腐烂的鲜果、蔬菜。干制的原料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有关的质量标准。
盛放原料的容器和运输工具的材料和结构要坚固、无毒、易清洗。运输冻肉、禽、水产等原料应使用冷藏或保温车(船),保鲜用冰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原材料仓库必须通风良好、干燥、保持清洁。冻肉、禽、水产类原料应贮藏在符合原料保藏温度的冷藏库内。贮藏物在仓库中分类堆放,互相影响气味的原业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原料:经过挑选和检验,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规定的原辅材料才能进入生产作业线。
防止交叉污染:要防止食品与前工序的物料直接或间接接触而受到污染。接触过可能污染成品的原料或半成品的人员如果要接触成品,须换去已被玷污的工作服。已接触过原料或半成品的设备用具如要接触成品须先清洗消毒。
用水:处理食品的水必须是符合标准的饮用水。非饮用水经主管部门核准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蒸汽、制冷、消防等不接触食品的诸方面;经过特别批准也可用于某些不致构成有碍卫生的食品处理部分。使用循环水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经常的监督下进行严格的处理后保证不危害卫生。不经处理的循环水只准用于对食品不造成污染的场合。
工业生产:食品工业生产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管理下进行。生产过程中的各个工序要前后紧接进行。工艺条件要尽量减少原料中原含有的细菌数,更要防止微生物或其他物质进一步的污染。罐头食品的杀菌要达到商业无菌的要求。来不及处理的原料应妥善暂存,根据性质进行冷却、冷藏或巴氏杀菌。
包装的卫生要求
包装材料应适合所包装食品的性质,适合预期的贮藏条件,其中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不良物质的量不得超过法定的限度。食品容器不能移作它用,以免辗转污染食品成品。包装容器应该在临用之前进行检查,以保证使用时情况良好,并且根据需要在使用之前进行清洗和(或)杀菌。在充填工序的场地上只允许存放即将要用的容器。充填包装必须在不受污染的条件下进行。每个容器的充填量要恒定,各种容器应根据要求进行封闭。
为保证食品卫生,许多国家都进行了必要的立法,并设立专职机构负责实施。如美国早在1906年就颁布了《纯洁食品法》,明确由农业部的化学局管理,到1931年改由食品药物管理局管理,仍属农业部管辖。1938年颁布了《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以后不断补充修订,成为国际间公认的比较完善的食品卫生法规。食品药物管理局于1953年改隶属于卫生、教育和公共福利部,发展至今,已成为科学技术比较先进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中国由卫生部和主管食品生产的各部领导全国的食品卫生工作。从1953年3月17日到1985年4月,至少已颁发有关食品法令、通知、办法、规章、制度及函件等共156件;到1986年底为止已制订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287项。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各族人民体质”而制定的。这个食品卫生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自中央到地方的卫生行政系统已逐步设立专职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对所辖区域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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