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宰前检疫工作存在的漏洞及改进措施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1-12-26
     我市从1998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以来先后开展了牛、羊、禽等动物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还存在着诸多漏洞和不足,如果不及时整改,将会影响今后畜禽宰前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近年来,由于受地方经济条件制约,90%的畜禽屠宰场由个人投资兴建,在动物屠宰经营管理上存在严重不足。在畜禽定点屠宰场的选址、许可、审批等方面也存在着先建设后申请的倒置现象。笔者经过多年的实践验证,认为畜禽屠宰场从动物卫生监管、合理规范等方面还存着不少盲点和弊病,应及时进行整改。为了认真搞好畜禽宰前检疫工作,把握畜产品质量安全关,下面仅就如何搞好畜禽宰前检疫工作,提出以下看法和建议。

    1正确认识畜禽宰前检疫的目的、意义

    目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生产安全优质的动物性食品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障肉类卫生安全,减少病害肉与健康肉互相污染,动物在进入待宰圈前,必须将健康畜和病畜进行隔离屠宰,否则将会污染整个屠宰场地和屠宰器具,造成不良后果。所以,畜禽宰前检疫是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定要引起动物检疫人员以及屠宰场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提高畜禽宰前检疫的认识,坚决把好畜禽宰前检疫关。

    2畜禽宰前检疫的内容

    回收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这是证明畜禽是否来自非疫区的第一手材料。既能通过查验检疫证明了解周边县市畜禽疫情情况,又能及时掌握该畜禽的免疫状况。

    虽然定点屠宰场是保障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载体,但从私营屠宰场角度来说,业主为尽快得到投资回报,往往在运营过程中,把如何创收放在首位,有意回避自身后序建设和管理,针对驻场检疫人员作出的一些有利食品安全的规定和制度,如宰前检疫的查证验章,宰中检疫的分步检验、宰后检验的出场查证验章等制度,私营屠宰场往往以担心丢失客源为由不予配合,甚至为谋己之利,给检疫人员制造矛盾,不能很好地履行屠宰场应有的责任,人为保护屠宰户逃检、漏检。

    严格把关,重点检疫。畜禽传染病的种类很多,如果各项疫病都检验是非常困难的,既没有必要也不切合实际。所以,要求动物检疫人员要根据各类动物疫病和寄生虫病的流行病学规律,有针对性的进行检疫。这样,既能节省时间,检疫人员便于掌握,现场又容易做到。

    3畜禽宰前检疫的方法

    3.1群体观察

    主要是对成批、大群畜禽(马、牛10匹以上,猪、羊20头以上,禽50只以上)进行检验的方法。检疫时间把同产地或同批的畜禽划为1个群,禽可按笼、箱、舍化为1个群,按静态、动态、食欲状态的顺序,观察比较畜禽的生理与病理表现。

    3.2个体检查

    以临床检查为主,主要以看、听、摸、检等方法结合体温、脉搏、呼吸生理指标进行。根据检出的异常变化情况,综合传染病及其他疾病特有的外部表现症状,即可判定畜禽全体有无疫病,是否健康。

    4对检出患病畜禽的处理

    畜禽经过宰前检疫后,凡是检出一、二类传染病或对人类、畜禽有危害的其他疫病,要根据病变的类别、危害程度等做如下处理。

    4.1禁宰

    凡是确诊为炭疽、鼻疽、恶性水肿、狂犬病、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鸡瘟、猪瘟、羊快疫等疫病的畜禽,都要严格控制,隔离看护,不准进屠宰间屠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做销毁处理。

    4.2急宰

    凡是确诊为不妨碍肉食卫生安全的普通疾病的畜禽,应进行急宰。例如物理性创伤、致伤、体温增高的畜禽,应进行急宰。

    5畜禽宰前检疫中存在的漏洞

    根据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定点屠宰监督管理。但从目前县级定点屠宰场监管的主体,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情况来看,呈现着行政职能弱化、人员精减的现状。而且在监督管理上,强化了私屠滥宰的查处,弱化了屠宰场的肉品品质检验,对私营屠宰场不派驻商品质检人员,仅靠屠场经营业主自我约束来实现商品检验行为,由于商业检查缺位,使从私营屠宰场出场的肉品良莠不分,存在着严重的肉品质量安全隐患。

    6改进措施

    6.1加强定点屠宰场资质审查

    特别是对定点屠宰场的基础设施和硬件建设及整体设计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循合理、规范、到位的原则。不能盲目凑数,积极倡导国家、集体投资建场政策,严格控制私人建场数量,对不具备屠宰条件的宁可不建也不能轻意许可。从而提高屠宰场建场标准,优化屠宰环境,保证检疫程序操作规范,肉品质量检验到位,确保肉品安全无疫。

    6.2改变经营模式

    屠宰场建成后,积极倡导国家、集体经营模式,对私建屠宰场,按投资比例分红受益,但不参与日常管理。同时,屠宰场内部要健全肉品检疫和品质检验制度,严格检疫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双检”到位。

    6.3强化监督管理

    一方面,要加强多门联合执法,加大私屠滥宰查处力度,解除屠宰场无人来宰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要加强屠宰场内部监督管理,及时对屠宰现存问题进行查纠,对不能继续从事屠宰又拒不整改的屠宰场坚决予以取缔。从而保障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规范有序运作。

    6.4畜禽宰前的检疫管理

    畜禽运到屠宰场后,不能马上进行检疫。因为畜禽经过长途运输,互相拥挤以及受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动物机体处于疲劳、兴奋状态,各项生理指数都有异常变化。因此,畜禽在检疫前,要将畜禽置待检圈栏、笼内休息1小时为宜。使其充分安静、消除疲劳、恢复生理的正常状态后,再进行检疫。另外,不能屠宰处于疲劳状态的畜禽,因为畜禽在疲劳状态下屠宰,会使宰杀时放血不充分,从而使肌肉的pH值异常,导致肉质下降,不利于保存,影响肉类食用的安全。

    6.5屠宰场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化验室及设备

    定点屠宰场必须将办公区和屠宰车间分开,办公区设置检疫室和化验室。检疫器械用具齐备,确保检疫工作顺利进行。

    6.6要备有常用的消毒药品

    一旦发现有一、二类传染病时,被污染的地面、器具等,要进行消毒,防止疫病传播。在检疫时,发现一、二类传染病,要立即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便采取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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