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拟立法规定 饲养动物者应建免疫档案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2-10-24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这是提交近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的内容。

  据了解,已施行8年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对新疆全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将其名称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增加了十余条新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和职责,对动物疫情处理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强化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强调制定动物疫情监测计划,发布疫情预警,对重大动物疫情应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发布。规定对因重大动物疫情强制扑杀动物给饲养者造成损失,修订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修订草案规定,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饲养的犬类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药物驱虫,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违反规定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动物诊疗机构具有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狂犬病免疫防疫工作的责任。另外,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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