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就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亮点等相关问题答问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3-02-01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是否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解读一号文件亮点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记者车玉明、于文静)1月3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全文公布。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过去十年我国的农业农村工作进行了总结,突出强调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基本经营制度优越性,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文件公布之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就一号文件的亮点等相关热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今年的一号文件强调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主要希望解决哪些问题?

  陈锡文:2004年以来,我国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一方面,我国农业农村形势确实很好,但同时,农业农村还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

  一号文件提出了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越来越多农村人口外出打工就业的背景下,提出创新农业经营组织问题,强调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各地反映很必要。

  从产业规律和世界发展规律来看,家庭是农业经营最有效的主体,我国面临的问题是家庭经营规模过于细小,成本高、风险高。我们强调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取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就是要使农村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发展,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特长发挥出来。

  问: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不是意味着实行了多年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有可能改变呢?

  陈锡文:纵观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经营,没有不以农户为主的。农业搞得再好也还是以农民家庭为主,只不过规模大小有差异。轻易地否定农户经营制度,我们是不赞成的。

  从农业经营主体来说,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这一点不能动摇。一些人认为家庭经营是落后的,规模小,不能实现现代化。但迄今为止,没看到哪个国家农业不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农业经营规模是由国情、资源禀赋决定的,是不是以家庭为经营主体,是由农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的。古今中外,农业不以家庭为主而搞得好的,还没有看到。

  当然,随着科技进步、农业发展,在有些领域,如设施农业,用公司、企业化经营的形式也许有优势。但按照工业化的生产,必须有工业化的条件——必须可以精确监控、标准化生产、对劳力付出也可以标准化计量,大田生产还是要靠家庭。

  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完成农村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颁证之后是否意味着农村宅基地就可以买卖、抵押?

  陈锡文: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清晰产权,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可以流转的,但你要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那是不可以的。如果宅基地可以卖给社会上任何人,那就是商品房,这个土地的性质就变了。小产权房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不符合规划,跟所有权没有关系。

  至于说到农村土地不能抵押问题,这里也存在一个误解。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大部分农村靠的是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不需要抵押物,靠村民提供的有效信用来贷款。我不赞成拿农民的住房和土地去抵押,为什么?因为法律不允许。

  让农民以房屋和土地为抵押去贷款,本身是泛市场化下非常片面的一种做法。农业贷款,不是仅靠商业金融可以解决的。至少四年前,银监会就发过通知,不需要抵押物的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可以达到30万元。

  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对于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不强制、不限制,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陈锡文:我们历来坚持土地流转要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全国土地流转规模,到去年占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的20%,近2.6亿亩,大多数是农民自愿的。但现在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强制流转的问题。有些地方为了追求规模效益,不加限制地引进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出现了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粮地非粮化等现象,改变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从长远来看,这不仅会影响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也会影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给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带来难以预料的影响。

  适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可以提高经营效益,但经营规模也并不是越大越好。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主体,在一定的投入水平、技术水平、生产条件下,农户的经营规模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经营规模超自身经营能力后,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都可能下降。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表明,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1.98亿户,其中纯农户1.67亿户。如果都大规模经营,其余农户转到哪儿去?我们一方面主张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扶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解决起来不经济的问题,而不是换一个经营主体。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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