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3-03-08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

  食品安全犯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

  张立勇建议:将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五个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纳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应当将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五个罪名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提升法律的震慑力,更有效地保护好老百姓的粮袋子、药罐子。

  张立勇认为,违法成本太低,刑法的震慑力不够,是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为更加有力地震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他建议将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五个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纳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达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

  张立勇说,应当根据类罪划分原理,把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需要放在首位。他认为,现阶段,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全面解决,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不统一、检测检验技术落后、监管部门权限划分不清、管理混乱、对相关犯罪打击惩治不力等,把对此类犯罪的惩治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实际上也是对人权的保护,是对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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