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2013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4-08-19

农经发[2014]8号

  根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安排,2013年10-11月联席会议6部门组成3个检查组,对黑龙江、安徽、山东3省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进村入户、查看账目等方式,随机抽查了12个县(市、区)的30个乡镇、77个村。总体来看,3省各级党委政府对减负工作重视,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减负工作,涉农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等问题明显减少,农民满意度较高。但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仍然存在,村级组织负担呈增加趋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黑龙江等3省党委政府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减负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加强减负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减负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2号文件精神,加强工作指导,创新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措施,积极推动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安徽省建立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实施了对地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评价。省委书记1年内4次就减负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高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减负工作的重视程度。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减负工作制度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市县乡逐级签订减负目标责任书,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黑龙江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2010年以来,全省审核取消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37个,减少向村级组织和农民收费2.7亿元,努力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

  (二)实施农民负担重点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治理,着力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问题。安徽省对问题较多的县市实施重点监控,明确规定监控期内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调动,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山东省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县市实施综合治理,建立农民负担监管制度40余项,减轻农民负担近千万元。黑龙江省集中开展向农民、村级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清退涉农违规收费357.5万元。

  (三)强化一事一议规范管理,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指导监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得到加强。山东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审核程序,取消了一批议事程序不规范、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项目,减轻农民负担1亿多元。安徽省农委与财政厅密切配合,联合开展一事一议专项检查,完善了一事一议筹劳和以资代劳控制措施。黑龙江省对议事范围、限额标准和以资代劳等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加重农民负担。

  (四)开展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推动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坚持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检查,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保持减负工作高压态势。黑龙江省依托农民负担检查所组建了一支精干高效的专项执法检查队伍,在全省常年开展明查暗访。山东省通过对17个市的34个县(市、区)减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发现的9个方面问题进行了及时督办整改。安徽省各级2012年共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农民负担检查335次,检查发现涉及农民负担问题465个。

  (五)创新农民负担监管方式,拓宽农民反映诉求渠道。安徽省把农民负担信访案件查处作为监管重点,制定信访案件查处办法,建立农民负担监测预警制度,实现了监控关口前移。黑龙江省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网,发挥宣传政策、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举报问题等方面的监管职能。山东省畅通农民投诉渠道,设立12316农民负担举报电话,利用“阳光政务热线”和“齐鲁民声”查处各类减负案件500余起。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向农民和村级组织乱收费和摊派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村级组织负担呈增加趋势。

  (一)涉农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各地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集资摊派明显减少,但一些领域涉农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

  一是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政策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校服、学具等,也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检查发现,山东省有的农村中小学仍向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校服费等,每生达数百元,且不开任何票据。

  二是农民用电乱收费。政策规定,城乡用电实行同网同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检查发现,黑龙江省有的地方农户除按每度0.51元交纳生活电费外,每月还要为“两亮工程”多交1度电费。

  三是农村卫生乱收费。政策规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检查发现,山东省有的地方向育龄妇女收取计生放环押金500元;黑龙江省有的县级卫生监督部门收取村卫生所500-1000元不等罚款。

  四是农民建房乱收费。政策规定,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农民、管理村务。检查发现,山东省有的村向建房农户收取建房押金5000元。

  (二)村级组织负担增加较多。政策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不得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检查发现,一些部门和单位向村级组织转嫁负担增多,呈增长趋势。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向村级组织乱收费乱摊派。山东省有的地方一些部门向村收取统计信息咨询费2000元、安全生产培训费200元;黑龙江省有的地方要求村交纳图书管理员培训费500元,到指定场所刻制村委会公章,每枚收费190元;安徽省有的村参加区党校组织的大学生村官培训需交费720元。山东省有的地方开展“治安双保”工程向村级组织收取保险费每户10元、治安人员费每户26元;安徽省有的地方派出所向村收取治安联防赞助费2000元。黑龙江省有的村支出人口普查雇工工资4万多元,有的村支付计生展板和匾牌费用5800元;安徽省有的村承担小学炊事员工资2000元;山东省有的村为完成计划生育任务支付寻找流动人口车费、餐费等近3000元。

  二是社团组织、企业等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山东省有的地方慈善总会向村收取“慈善一日捐”3万元;有的地方向村收取工会相关费用5000元;有的村支出“人口关爱基金”捐款2000元。安徽省有的村承担了电力部门变压器线路改造、运费等5500元。

  三是乡镇政府向村级组织乱收费。黑龙江省有的地方以借款名义向村清收乡统筹和农业税尾欠款3万元;有的乡向村收取合作基金会本金和利息7190元。

  四是村级组织报刊订阅超限额。山东省有的村2012年报刊订阅费用近2万元,订阅种类达20种。安徽省有的乡镇专门下发文件,对报刊的征订种类和数量进行任务分配,一些村订阅报刊费用超限额。黑龙江省有些地方村级每年订阅报刊费用均在2500-3500元,有的村为规避检查,用村庄整治、环境卫生用工支出等方式白条入账。

  (三)一事一议存在问题不容忽视。政策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量力而行原则,超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扩大奖补覆盖面。检查发现,黑龙江省一些地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多集中投到省级认定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一些村多年未享受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一些村一事一议产生新的村级债务,有的村债务达110万元。

  (四)农村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农村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合村并校工作的推进,农民承担的校车、餐费等隐性负担增加,山东省有的地方并校后学生每学期缴纳校车费500元。一些部门和单位从垄断服务中向农民收取费用,山东省有的地方农户50元的独生子女费必须从计生部门统一办理的邮政储蓄卡中支取,每年储蓄卡年费支出8.94元,占独生子女费的近20%。

  (五)有关减负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政策规定,应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收费项目(价目)表等方式,向农民公开涉农收费价格或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收费对象、监督电话等内容,收费公示栏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公示内容要及时更新。检查发现,黑龙江省不少地方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执行不严格,有的公示牌老旧、残破,且很多政策没有及时更新。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上述问题虽然出现在个别地方、个别领域,且经过有关部门跟踪督办,得到了有效整改,但由于造成农民负担的体制机制因素还未彻底消除,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问题还难以杜绝,因此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绝不能放松,监督检查与问题查处力度绝不能减弱。下一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2号文件和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201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4〕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扎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确保农民负担保持在较低水平。

  (一)深入开展农民负担问题重点治理。针对村级组织负担增加较多的新情况,继续开展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摊派的清理整顿,重点治理以建设公益事业、提供服务、达标升级、要求赞助、报刊订阅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收费问题。继续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机服务、殡葬服务、农民用水用电等领域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治理,有效解决行业性农民负担问题。继续选择问题较多的市(地)、县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完善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严格界定筹资筹劳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和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研究制定防止虚假筹资筹劳和以资代劳的有效措施。加强对一事一议项目的全程监管,强化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一事一议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筹资筹劳、负债建设和资金劳务使用情况。深入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调研,适时修订管理办法,推动健全财政奖补机制。

  (三)强化减负惠农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民负担新情况新问题的跟踪调查、情况核实和督查督办,坚持开展农民负担年度检查和全国重点抽查,对检查发现和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跟踪督办、及时处理。总结推广各地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的实践做法,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等领域乱收费的监管。加强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管,防止涉农乱收费在新的领域滋生蔓延。

  (四)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坚持完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减负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严格落实农民负担监管“五项制度”,继续开展减负工作督导,实行省级自评、审核评价、重点抽查、通报督导结果的方法,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地方建立逐级督导评价制度。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工作机构和队伍,保证工作经费,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务水平,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农 业 部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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