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开具行业排名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工业(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支持饲料企业发展,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为饲料企业申请驰名商标、上市等提供行业证明材料工作,依据《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章程》,我协会制定了《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开具行业排名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开具行业排名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开具行业排名证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开具行业排名证明工作,保障该项工作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开展,依据《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饲料加工机械生产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需要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开具行业排名证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开具行业排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属我会会员单位,入会时间原则上满三年以上;
(二)按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从事饲料生产经营活动三年以上;
(四)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
(五)所生产产品按饲料许可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
(六)近三年未出现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企业承诺书;
(三)申请企业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单位会员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企业获得的饲料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以集团或总公司名义申报的,应当提供所属各分子公司汇总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和生产许可证号;
(八)申请企业获得的各种荣誉奖励证书复印件;
(九)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品牌建设发展情况;
(十)申请企业近三年产量、营业收入以及在同品种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以集团或总公司名义申报的,产量、营业收入应当包括其下属所有分子公司的数据。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将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经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工业(行业)协会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饲料工业(行业)协会出具推荐函,连同申请企业材料一并报送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第六条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与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工业(行业)协会进行复核。审查通过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全国饲料工业统计系统中有关数据和企业有关数据开具行业排名证明。
第七条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开具行业排名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产品在全国饲料工业统计中未列入或者没有明确数据的,不予开具行业排名证明。
第九条 申请企业未通过驰名商标认定,需要重新开具行业排名证明的,应当提供《关于重新开具行业排名证明的申请》,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信息如有变化应当一并提供。
第十条 申请企业存在恶意谎报、瞒报、欺骗等情况的,一经查实,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将终止开具行业排名证明,必要时通报相关部门,三年内不再为该企业出具包括行业排名证明在内的各种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因其他事项需要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出具行业排名等各类证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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