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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屠宰检疫规程

来源: 农业农村部公报   作者:    时间: 2023-08-30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兔。

2.2 检疫对象

兔出血症、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兔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兔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 兔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兔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兔信息是否相符。

5.2 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的兔和随机抽取的兔(每车抽60〜100只)。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 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 发现病死兔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 现场核查待宰兔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兔,可以急宰。

6.同步检疫

6.1 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1.1 肾脏检查。检查肾脏有无肿大、淤血,皮质有无出血点等情况。

6.1.2 肝脏检查。检查肝脏有无肿大、变性、颜色变浅(淡黄色、土黄色)、淤血、出血、体积缩小、质地变硬;检查肝表面与实质内有无灰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灶;胆管周围和肝小叶间结缔组织是否增生等情况。

6.1.3 心肺及支气管检查。检查心脏和肺脏有无淤血、水肿或出血斑点;气管黏膜处有无可见淤血或弥漫性出血,并有泡沫状血色分泌物等情况。

6.1.4 肠道检查。检查十二指肠肠壁有无增厚、内腔扩张和黏膜炎症;小肠内有无充满气体和大量微红色黏液;肠黏膜有无肿胀、充血、出血、结节等情况。

6.2 复检。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3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结果处理

7.1 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兔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同步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3.2.1处理。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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