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实习生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确 企业需提高风险意识
节后是传统的招聘旺季,每年还会涌现出一大波生力军——应届毕业生。据有关方面统计,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将突破700万。现在大四、研二的应届生开始陆陆续续地寻找实习机会,那么作为实习单位的企业在面对在校生就业实习、培训实习或自行勤工俭学实习时会有哪些风险呢?在司法实务审判中对在校实习生又是怎样认定的呢?
为此,2014年2月20日,英才网联旗下机械英才网特邀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主讲以“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司法实务解析”为主题的沙龙活动。提高企业HR从业者们的风险意识,在日常用工中规范管理,减少或避免本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应届生临近毕业,在校学生到实习单位就业实习、培训实习,或自行勤工俭学实习,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在场HR们沉默许久,看来这个问题在工作中确实存在疑问。
张律师解释道:“这个问题涉及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这些年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那么现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还是与95年的劳动法实施说明是一致的,即在校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不视为就业,其与实习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过程中其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按雇佣关系处理。本条规定的在校学生的主要判断标准为尚未就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档案由学校管理。”
在场的一位HR提出“该条并不能解决大多数企业遇到的问题。”
张律师回应说:“关键问题在于,像现在大三、大四、研二的应届学生提前半年、一年来用人单位工作。工作的内容和时间都和新员工是一样的,只是在经验上有差异。这类学生是不是按照劳动关系去处理?现在的司法实务中还没有重新的认识,这恰恰是我们企业最关注的问题。目前这类问题还存在争议,所以大家对这类实习生的处理要有一些风险意识。”
为了消除在场HR们的疑虑,张律师进一步解释道,曾经看过北京的法院有一个判例,认为没有领毕业证的学生到单位实习,工作内容、时间与在职员工一样,最后还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既然相关的案例有这样的认定,那么大家更要注意。司法机关对其态度还没有明确,可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也可能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这一判断的不确定可能出现风险。
此外,张律师提醒各位HR们除了在校实习生这一类要注意外,对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时也要注意。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三)规定过企业返聘或是从社会上招聘这样的人员的话,双方建立的用工关系,虽然在形式上符合了劳动关系一定要素,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则按照雇佣关系来处理,这是比较统一的观点。这里的雇佣关系和司法解释中的劳务关系是类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