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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自身制度 避免劳动用工风险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8-25  

  8月20日,英才网联旗下建筑英才网特邀易瑞曼企业管理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深石律师事务所强禺律师,主讲以“管理需要和争议防范双重需求下的规章制度制定技术”为主题的沙龙活动。通过案例讲解,帮助HR规避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风险。

  企业规章制度是保证企业合法合理运行的重要文本,是企业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更是企业对员工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强律师举了这样一个案例:

  蒋某1998年进入某公司从事检测工作,属单位的非在编人员。2006年8月,公司不再直接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当地某劳务公司将蒋某派遣到公司工作,合同是一年一签。劳务公司按期为蒋某缴纳保险并支付蒋某的工资。

  2009年7月,蒋某因熟人关系少收了某器具公司仪器检测费用200元。公司后来得知该器具公司是自己的同行竞争单位,蒋某和该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2009年9月,公司以蒋某违反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蒋某的用工关系,并要求劳务公司及时为其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

  而蒋某承认自己少收取200元检测费的行为确实不妥,单位可以对自己做出一定的惩罚,但对单位的开除不服,要求劳务公司承担支付违法解除自己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强律师解释说,蒋某承认自己的错误,也愿意补足漏洞。同时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也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规定少收取200元的检测费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公司认为蒋某擅自对同行竞争单位少收取检测费的这种徇私舞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单位的收费管理秩序。

  接着,强律师询问道,蒋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呢?

  强律师指出,最终法院认为蒋某的行为确实是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但是公司并没有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做出明确的约定,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蒋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蒋某的行为虽然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蒋某的这种行为对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因此,解除其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

  强律师通过这一案例向在座的HR强调,很多企业往往对规章制度建设不重视,使得出现劳动争议时,往往因为没有规章制度的支持而处于不利的境地。大家在制定时要积极的与各部门沟通,更要在实行期间根据公司的发展进行补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真正做到依章治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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