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战略角度确认激励对象和激励额度
股权激励的大体对象必然是那些能够在企业战略中起到关键作用的骨干员工。从具体激励对象的确定上,要通过企业战略分析来明确那些处于战略节点上的关键员工,并在确定股权激励总体额度的前提和让员工获得与其在战略实现中发挥作用相匹配的股权额度的基本原则下,通过各种方法确定每个激励对象具体的激励额度。
建立多层次的股权激励体系
股权激励存在多种方式,需要针对不同类别员工的需求层次采用差异化方式。
股权激励方法有不同的分类原则,按照以注重当期现金回报,还是以持续的股权溢价为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将多种股权激励方式大体分为注册股权激励和在职股权激励两种。
注册股激励则是比在职股激励更为高级的激励形式。一般来说,上市公司都会按照相关制度实行规范的股票期权模式;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一方面无法像上市公司那样具有明确的市场股价,另一方面,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可以更加灵活。
在职股权激励是一种“浅层次”的股权激励方式。如果公司尚未建立起独特的盈利模式和可持续发展路径,员工则会非常注重当期现金收益,那么公司采用偏重现金分配的在职股权激励方式较为适宜。在职股与岗位相关联,意味着员工在职即享受股份分红权而没有投票权、继承权等,离职则自动取消股权。
规范股权激励操作
由于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注册、股东权利义务、公司章程以及治理结构等诸多法律问题,因此在操作方面需要较高的规范性。为了避免类似文章开头案例中的企业在改制中忽视退出机制,结果造成“在职的给退休的打工”现象的出现,企业在股权激励中,要从股权获得、绩效考核、注册以及保密、退出机制上做出清晰完备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法律文本,从而避免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同时,这些规范要与《公司法》以及《企业章程》保持一致,应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效力,并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对此进行审核和鉴定。
解决骨干成长与新员工进入股权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完善股权退出机制、增资扩股等方式,解决骨干员工成长与新员工进入后的股权授予额度的来源问题。
股权激励对象在离职、退休及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况下,都应当将股份退回。对于在职股来说,由于并没有进行工商注册,且一般在授予时已明确规定员工离开现岗位即失效,因此较易处理;对于已经完成工商注册的注册股来说,则需要企业以一定的价格进行回购,一般采取根据企业估值的一定比例定价的方式回购,还需约定回购股份的处置方式以及代持机制,如约定现股东有权购买该股份、在股东之间分配,或者以股权池的形式留作后续股权激励使用等。
增发也是解决股权激励来源的主要方式。当然,增发不是在企业现有规模的基础上滥发股票、稀释老股东股份的数字游戏,而应当与企业发展切实地结合起来,每次增发都应当有企业规模、资产和利润的支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老股东的股份比例因受到稀释而不断缩小,但实际上的财富绝对值却在不断增长。只有在这个前提下,老股东才愿意支持股权激励。这也是企业“舍得”的智慧。
逐步完善股权统筹布局
由于股权结构关系到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中小企业股权激励中需要考虑到股权统筹布局问题。谁是企业的真正主人,谁真正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都是关系到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拥有一个作为企业绝对控制人的大股东是十分必要的。实施股权统筹的一般原则是,要保证大股东或者老股东团队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仍然保持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企业在静态的股权结构下并不会出现问题,但是一旦增加了股权激励或战略投资的引进等可变因素,股权结构就会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企业需要为未来股权激励以及战略投资的引入等确定一个股权统筹布局策略,否则,就会出现类似于前文所述企业高管经营团队持股比例偏低的现象,导致激励不足。
总之,企业股权激励绝非简单地将股份一分了之,而是需要进行激励对象、战略梳理和额度确定、法律操作规范、多层次持续股权激励体系、股权统筹等大量细致的工作。否则,股权激励在短时间获得一定的激励效果之后,反而会将企业拖入一个更大的麻烦之中,最终耗尽企业发展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