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难溶性 (一般指在水中微溶或不溶) 药物,因制剂处方与生产工艺造成临床疗效不稳定的药物以及治疗量与中毒量相接近的药物(包括易溶性药物),其口服固体制剂质量标准中必须设定溶出度检查项。另外固体制剂的处方筛选及生产工艺流程制订过程中,也需对所开发剂型的溶出度做全面考察。一个可行的溶出度试验法应是在不同时间、地点对同一制剂的溶出度测定或不同的操作者之间的测定都必须达到试验结果具有良好的重现性。为了达到以上目的,必须对溶出度测定试验进行 全面充分的研究。
溶出度研究试验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1)溶出介质的选择,(2) 溶出介质体积的选择,(3)溶出方法(转篮法与桨法)的选择,(4)转速的选择,(5)溶出度测定方法的验证,(6) 溶出度均一性试验(批内),(7)重现性试验(批间)等。
近来在新药审评中发现,部分研究单位在进行溶出度研究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溶出度研究资料过于简单或溶出度研究内容不够全面。现予以具体分析,希望能对溶出度研究有一定的帮助。
1、溶出介质的选择:通常情况下,溶出介质首选水 ,其次是0.1mol/L盐酸、缓冲液(pH值3~8)、人工胃液或人工肠液;若介质中加适量有机溶剂如异丙醇、乙醇或加分散助溶剂如十二烷基硫酸钠(0.5%以下)等,应有文献依据,并尽量选用低浓度,必要时应做生物利用度考察。通过测定药物在不同介质中的溶出曲线(通常应测定至 药物全部溶出)来选择适宜的溶出介质。在一些申报资料中,仅简单地通过比较主药在各介质中的溶解度来选择溶出介质;还有一些品种在采用加有表面活性剂、有机溶剂或采用较高pH值的缓冲液为溶出介质时,没有提供充分的试验数据,难以说明介质选择的合理性。
2、溶出介质的体积选择:溶出介质的体积需使药物符合漏槽条件,一般一个剂量单位以溶剂900ml或1000ml为最普遍,规格较小时也可使用常用体积的1/2~3/4。为了满足某些特殊制剂的要求,中国药典自1995年版起增加了小杯法(即溶出度测定法第三法),小杯法常用体积为100~250ml。 一些申报资料中, 部分品种特别是规格较小的品种,为满足在溶出量测定时药物浓度的需要,在测定溶出度时,将两粒或数粒片剂或胶囊投入1个溶出杯中,这种溶出度试验法是不可行的。因为此时的溶出度测定已是数粒片剂或胶囊的平均溶出度,并没有客观地反映出每粒片剂或胶囊的溶出情况。通常小剂量药物的药效或毒性一般都较高,采用以上方法是不能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应提请研究者加以注意。
3、转篮法与桨法的选择:一般情况下,片剂多选择桨法,转篮法多用于胶囊剂或漂浮的制剂,研 究资料应进行两种方法的对比试验,以确定最佳方法。
4、转速的选择:目前,各国药典中收载的溶出度测定方法中的转速,大部分在50~100转/分。转篮法以100转/分为主;桨法以50转/分为主。一般认为桨法50转/分相当于转篮法100转/分。转速的设置与具体品种有关,通常,药物制剂的溶出速度随着转速的增加而增大。转速过快,可能会导致对不同制剂溶出行为的区分能力差,所以不推荐选择过高转速。转速的选择应以能区分不同处方和生产工艺的产品为宜, 如确实需要选择高转速,应进行充分的验证。
5 、溶出度测定方法的验证:方法学验证内容与含量测定基本相同,应进行专属性试验(辅料、胶囊壳的干扰试验)、线性试验、回收率试验、溶液稳定性试验等。应该注意的是,在方法学验证中,试验所用的溶媒应为溶出介质,即应考查辅料、胶囊壳在溶出介质中的干扰,药物在溶出介质中的线性、回收率及稳定性等。在一些申报资料中,或者方法学验证内容不全面,或者虽进行了验证, 但所有试验不是在溶出介质中进行的,使审评人员难以判断溶出度方法的可行性。
6、 取样点和限度的确定:通过溶出度均一性试验( 考察同一批样品的溶出曲线)和重现性试验( 考察至少3批样品的溶出曲线),确定合理的 溶出度测定取样点和限度。为避免多次取样造成的误差,测定溶出曲线时取样点不宜过多,通常为5~6个点,小规格的制剂因采用100~250 ml溶出介质,所以溶出曲线一般可选3~4个时间点。限度应综合考虑溶出曲线拐点和一般性要求。
在新药审评的过程中发现,胶囊壳的干扰试验经常被申报单位忽视。在 USP26、BP2000和中国药典2005年版附录(公示稿)中,对空胶囊的干扰试验均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也基本一致。经试验考察,若空胶囊的干扰在2%以下时,可忽略不计;大于2%时,应对溶出度测定结果进行校正;大于25%时,则不能通过校正消除干扰, 溶出试验无效,应重新选择溶出度测定方法。
在溶出度研究资料中,另一个被忽视的问题是滤膜吸附情况的考察。在溶出度测定中,溶出液通常经过滤膜(中国药典规定滤膜孔径不大于0.8μm)滤过以得到澄清的溶液,试验所用滤膜应是惰性的,不能明显吸附溶出液中的有效成分,也不能被溶出介质溶出干扰测定的物质。因此在溶出度研究时,一定要首先考察试验所用滤膜对主成分是否有吸附,通常,吸附量在2%以下时可忽略不计; 超过2%时应考虑选用其他滤过方法或更换适宜的溶出介质。
另外,在溶出度研究中还应注意溶出度试验仪的校正、溶出介质的脱气以及在操作中要严格执行SOP,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以全面正确和客观地反映药物的溶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