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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畜禽首部地方法规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对畜禽养殖行为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各区县正纷纷划定辖区范围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

  同时,为增强可操作性,有关部门还组织了一批专家制定《种禽场生产技术规程》、《蛋禽场生产技术规程》、《肉禽场生产技术规程》、《孵化场生产技术规程》、《家禽屠宰技术规程》、《家禽流通技术规程》等配套技术规程。

  “畜禽养殖,‘规矩’越多越好,着眼点越小越好。”一位专家介绍,他近日研读了世界上诸多国家在畜禽养殖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现越是畜禽养殖业发达的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越是繁多,可操作性也极强,有时涉及一只鸡的某个部位,甚至也有若干规定……本市新施行的《办法》,从一些具体小处着手,提高了畜禽养殖的门槛。

  养殖畜禽两证齐全

  目前,上海具有一定规模的家禽养殖场971家,低于这一规模的小型养殖场还有3000多家,而它们几乎没有一家按照法规要求建设、使用环保设施。有关部门曾经测算过,一头猪每天产生的粪便、尿液对环境的污染,相当于6个人产生的生活废水,一头成年牛对环境的污染更是相当于22人产生的。这些小型养殖场每年上千万吨富含有机物的粪便和养殖废水,直接或间接排进了江河,造成了极大的污染。

  专家指出,新实施的《办法》一大亮点,就是在畜禽养殖场的设立上提高了准入门槛,畜禽养殖场除了要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还要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两证缺一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目前,根据《办法》要求,本市对畜禽生产总量提出了控制目标,即到2007年,全市畜禽生产总量调减40%左右,畜禽粪便年均每亩耕地承载量控制在1吨以内。

  据悉,接下来本市将进一步搞好养殖场畜禽粪便污染的综合治理。到2005年,本市将完成280家畜禽场的污染治理,其中较大规模场130家,中等规模场150家;新建、改造、扩建10家商品有机肥生产基地,其中2004年建成5个有机肥处理中心,带动86个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的污染治理。为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可视作达标排放。市环保局、市农委将制定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技术规范,由市质量监督局作为地方标准发布。

  划定区域分类管理

  《办法》这次对上海畜禽养殖业的规划布局作了明确规定,将“十五”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升格为法律规定。《办法》还对畜禽养殖业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三类,即进一步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对农民家庭散养家禽予以指导的分类管理原则。

  市农委有关人士指出,按照这一规定,上海畜禽养殖将被限定在大约3000平方公里范围内,本地生猪自给量将压缩至250万头;这一规定实质上也明确了未来上海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发展畜牧业规模经济,未来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将在这一原则下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泔脚作料最高罚2万

  一些养殖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饭店厨房的泔脚垃圾喂养畜禽,容易造成畜禽疫病的发生。再加上近几年动物疫病病源复杂,容易发生变异等外部原因,动物疫病对人体感染的危害因素有所增加。不少畜禽养殖场缺乏养殖规范,饲养密度过高,防疫意识弱化,造成动物疫病、药物残留超标现象的发生,影响着市民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据介绍,《办法》首次明确禁止使用饭店厨房的泔脚垃圾、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对违反规定的养殖行为将予以严厉的处罚:先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养殖档案全面推广

  为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监管,这次《办法》设立了多项新制度。如,首次将档案信息管理引入养殖业生产中,郊区将全面推广养猪场档案信息管理,推行奶牛电子耳标管理,启动奶牛档案信息管理。《办法》要求畜禽养殖场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疫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从而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如何保证畜禽档案的真实性?据介绍,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原则就是要加强属地化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制,市一级的监督管理由市农委负责,区县一级的监督管理由区县农委负责,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检查和指导的作用。一旦发现任何食用的畜禽产品发生问题,即可根据其涉及养殖全过程的档案追查“源头”。

  应急措施防止疫病

  为了有效控制严重疫病,《办法》还特地规定了在严重疫病发生时政府可以采取的各种应急措施。如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人民政府除了可以依法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之外,还可以对疫区周边地区的同种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目的是防止疫病扩散。

  市畜牧办有关专家指出,《办法》对畜禽免疫、销售和屠宰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要求对出售的畜禽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这些内容是根据国家动物防疫的具体要求,以及目前动物疫病防治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也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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