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的出路在于提高农业的综合竞争能力,而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又与农业的经营规模密切相关。我国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带来了小生产与大市场难以对接的矛盾,这是客观存在。现有的条件下,走土地规模经营之路也是很难办到的。一方面人多地少这对矛盾很难调和,另一方面土地规模经营必须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前提,要实现这一转移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现实的选择就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走向新联合。
一、 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1、专业合作组织有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目标。专业合作组织指导农户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安排生产的品种和数量,有计划地组织收购和上市,有效地避免了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降低了市场风险,较好地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顺利对接,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2、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有助于发育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需要龙头企业带动,在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上,依靠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广大农民自筹资金、联合发展加工和流通,从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获得平均利润,为发育壮大龙头企业创造了条件,是建立以贸工农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农业产业化体系的重要途径。
3、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有助于形成主导产业。主导产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依托,专业合作组织利用自身的优势,及时掌握生产技术和市场动态,组织和指导广大农民生产适销对路、技术含量较高的新品种,形成规模化生产,带动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使一批名牌产品和支柱产业迅速崛起,为形成主导产业和专业生产基地提供了物质基础,这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要求是相一致的。
4、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有助于优化配置农业资源。农业产业化经营最终会促使农业资源优化配置。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遍及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产前提供各种农业生产要素。大中实施技术指导,产后进行运销和深度加工。通过提供各种专业化服务,专业合作组织扩大了农业生产专业分工的细密程度,促进了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为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农业资源提供了可靠渠道。
5、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有助于普及推广农业科技。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产业化经营也需要农业科技来支撑。不少专业合作组织,尤其是那些协会、学会和研究会,具有引进、消化、传播、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最新科技成果的能力。涉农部门的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技术、经营能手的致富经验对广大农民来讲,既看得见,又摸得着,有利于农业科学技术的传播。广大农民以农技、种子、水利、畜牧等涉农部门为依托,以专业合作组织为后盾,以技术经营能手为核心,科学种田、科技致富就有了保证。专业合作组织规模越大,传播范围就越广,受益农民也就越多。
6、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目的是要增加农民收入。专业合作组织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开展多形式、多层面的合作,为农民提供信息、技术、销售等服务,指导农民种养,有效地保证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增加。不仅如此,专业合作组织还把广大农民联合在同一个利益共同体内统一对外,不论是在产品市场还是在要素市场,都组织农民共同采购生产资料、共同加工或销售农副产品,在取得规模效益的同时,提高其讨价还价的能力,抵御来自各个方面的盘剥和侵蚀,降低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形成农民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同时,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分配内部收益,将合作组织所获得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使农民获得了更多的经济收入,为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开辟了新的途径。
二、 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国情
1、专业合作组织与家庭承包经营经营责任制相辅相成。有人担心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与家庭承包经营是否相矛盾,二者能不能有效地共存。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这种担心是不必的。专业合作组织并不排斥农业的家庭经营,相反合作组织的基础恰恰在于农业的家庭经营。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没有农业的家庭经营,农业的合作经济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合作组织真正意义在于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将许许多多小规模、分散的农业家庭经营单位联结成从事购销或加工的有效载体。合作组织与农业的家庭经营不仅可以共存,而且可以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垄断力量的抗衡中获益。
2、专业合作组织顺应了市场化改革的大趋势。有人认为,合作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是不可调和的。因为市场经济根植于竞争导向的资源配置,而合作经济忽视竞争机制,有时还与计划经济相联结,进而会成为导致市场失灵的垄断力量。但事实上是,不少农民合作组织是通过农民的联合获得了规模收益,提高了市场谈判力,削弱了垄断,进而提高了市场体系的效率,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失灵的纠正。为什么种粮的喝汤,而倒粮的却吃肉,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民没有形成抗衡力量,在市场竞争的谈判地位低。
3、专业合作组织是我国农村组织结构的又一创新。专业合作是农民一种全新的合作,它同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一是完全自愿,没有半点强迫。二是不改变家庭经营体制。生产环节家庭经营,其它环节合作经营。三是专业合作组织是纯民营性质,民办、民管、民受益,是真正农民自己的组织,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改善农民的地位,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快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步伐
1.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各地应对已有的一些专业合作组织,应认真筛选,加以引导。选择其中较好的进行认真总结推广,宣传他们的成绩、作法、经验。对于已经有了专业合作的雏型,还很不完善的,需帮助他们完善提高。
2.坚持自愿,不搞行政捏合。要积极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但是一定要农民自愿参加,不能急躁,不能行政捏合。农民专业合作的方向是对的,但要有一个发育过程,不可急于求成,不能大轰大嗡,不能拔苗助长。
3、灵活多样,不搞一刀切。专业合作目前尚属发展的初始阶段,在工作指导上应坚持多样性,防止片面性,不应过分强调什么,反对什么,先让农民自由发展,在发展中逐步引导规范。应坚持多种形式,不搞一刀切。
4、坚持民办,不搞政社合一。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坚持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政府和集体不直接参与其中。在这方面,我们历史上有过教训的。对集体经济组织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两者的关系怎么处理。集体经济组织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为它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服务,如提供场地、水电设施等,村集体不应干预专业合作组织的内部事务。
5、政策扶持,促其壮大。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它的发展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这既有内部因素,如机构设置不够合理、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又有外部因素,包括要正确理顺与农村其他组织的关系等;既有宏观的原因,如缺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微观的原因,如内部活力不足、民主氛围有待加强等。因此,需要全面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新生事物,要遵循自然和经济发展的规律,积极借鉴有益的经验,稳步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