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办法》对人们较为关注的携带宠物离开产地的检疫以及动物诊疗所的从业资格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随时申报检疫,有关部门应在3-15日内完成检疫工作,合格的应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有关部门在发证前须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未取得证书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取得证书又不按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