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要求经营家禽养殖、蛋类生产或孵化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强制性注册或重新注册,并规定了详细的技术和行政要求。新标准还涉及适用于此类企业以及管理家禽及产品、副产品的卫生措施,包括:企业的位置、家禽健康服务、禽病报告、家禽运输和控制、饲养场装备的生产及使用、信息登记和禁止事项等。
新标准还要求经营家禽养殖、蛋类生产的个人或企业,只要生产规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有足够设施容纳5000只以上数量的家禽用于饲养和蛋类生产;有足够设施容纳500只以上数量的繁殖用家禽;在每一孵化循环中可容纳500枚以上数量的蛋类孵化场,必须向管理和实施家禽卫生计划的农业食品部的标准和法规部门进行注册。
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加强家禽养殖和蛋类生产的管理,这将有利于保障人类的健康和安全。我国相关行业和部门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推动家禽养殖业的发展,促进出口创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