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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转基因细则的几点解释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期货国家粮油信息中心反馈的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近期有关进口大豆要求告知如下:
    农业部转基因办公室初步明确:
    1、在3月20日以后到港的进口转基因农产品须获得安全证书方可报批,即细则开始执行日期并非指签定进口合同的截止日期。
    2、农业部转基因管理办公室表示,该办公室表示尚未开始受理转基因农产品的安全评价申请和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安全证书申请工作,并表示相关工作尽快展开。
    国家质检总局初步明确:
    1、在农业部发布转基因细则后,转基因大豆进口事宜将由农业部作出政策解释,质检总局将按照政策发放进口批文和进行港口检验。2、在3月20日之前将继续发放转基因大豆进口批文,但仍将按农业部规定,要求报批进口合同成交日期必须在2001年6月6日之前。
    3、在3月20日之前发放进口大豆批文时,即要求进口合同成交日前是6月6日之前,同时还要求在3月20日之前能够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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