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28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举办了第二期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班,对以前发布的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了更加详尽和具体的阐释。以下是转基因办公室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有关标识管理和审查程序的部分说明(只适用于用作加工原料的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
1、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在临时程序实施期间(2002年12月20日之前,以货物到港为准)由国内进口商在境外公司(出口商)向“办公室”申请“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以下简称“临时证明”)的同时向“办公室”申请标识使用许可;在正式程序中则由境外公司(出口商)向“办公室”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受理之后“办公室”将在30天内发给标识使用认可批准文件。
2、标识应在货物到港后即开始,在临时程序实施期间标识由进口商申请、制作和加贴于货物上,其中,若货物为散装无包装的,无需申请标识,在报检(关)单上注明标识内容即可;在正式程序中则由境外公司申请,并与进口商协商制作和加贴事宜。
3、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从港口运到仓库、经过报检、分销、生产、加工、出厂、批发和销售(零售)的整个过程中都需标识,若是散装货物经过分装或包装货物的包装物及包装规格发生变化,都要重新标识。从生产环节开始,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基本来讲,重新标识的原则就是包装或其他方面发生变化以致令人无法得知包装物中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制成)时需要,特别是在销售环节。
4、在临时程序实施和正式程序期间,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申请及核发均须分批次进行,单一批次的标准如下:同一种转基因生物、同一发货人、同一收货人、同一个运输工具和同一产地(国家)。符合这五个条件的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才可视作一个批次,而每一批次都必须申请一份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举例来说,如果一家进口商在一份合同中进口了20万吨大豆,分4条船装运,那么必须申请4份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而不能是1份,即使4份标识及其批准文件都是一模一样的。
5、按规定须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名称不一定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后所附“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的名称完全一致,只要原料、加工方法、制成品的实质特性与“目录”中一致,仍然要作为“须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来申请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例如,“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有番茄酱一项,而有些地方把“番茄酱”称作“番茄沙司”,不论名称如何,只要实质上是同一种产品,并包括在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范围内,均须申请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6、不包括在“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但与之可能有某种关联的商品目前均无须标识,例如:含若干转基因大豆油的调和油、用转基因玉米制成的爆米花等。
7、3月20日以前进口的转基因大豆所加工出的产品,如豆油和豆粕,在3月20日以后在国内销售也须加以标识,可向销售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虽然按规定在取得原料及产品的安全证书之前,不能申请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但这是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对待。
8、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再加工出口的情况视同进口,港口检疫也要申请安全证书和标识。
9、原则上国内销售标识以销售地为准在每个省(县、市)申请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若是全国销售的产品,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将于该产品获得若干省(县、市)颁发的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后,酌情受理全国性的标识审查认可申请。
10、期货交易中交割库中若有转基因生物(主要指大豆)也须标识,可以在交割库插一个牌子之类的方式标识。
(中华食物网杨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