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转基因政策的演变
转基因产品虽然自上世纪90年代初已初涉市场,但对其安全性的争论至今仍未停止。欧盟多数国家的政府和公众认为,虽然转基因技术能提高作物的产量,或是增强作物的抗病虫害能力等,但并无科学证据显示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欧盟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便着手建立较为完善的转基因产品管理体系。
1990年,欧盟颁布了一个有效期为10年的转基因管理条例,并于1991年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欧盟陆续批准了16种转基因产品可以合法地进入欧洲市场。此后,该条例经过了一些修订,有效期也得以延长。其中,最主要的修订发生在2001年。当年通过的新条例强调了对转基因产品上市前安全性的评估,要求采用个案处理的方式,严格对转基因产品实行上市审批。
实际上,早自1998年10月开始,欧盟便不再批准新的转基因产品上市。1999年,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希腊和卢森堡等7个欧盟国家干脆对转基因产品实施了为期4年的禁令。2002年1月,欧盟委员会又通过一项法规,要求凡是含有1%以上转基因DNA或蛋白质的产品上市都必须实行许可和标签制度。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排斥,引起了美国等转基因作物生产国的不满。2003年5月13日,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正式将此问题提交到世界贸易组织。
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又提出了有关转基因的两项立法建议,以统一欧盟15国的转基因管理体系。2003年7月2日,欧洲议会通过了这两项法规。这两项法规主要涉及到转基因产品的标签制度、可追踪性、安全性和上市申请等问题。
与以前的转基因条例相比,欧盟新的转基因法规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
1、重定标准,要求转基因成分在0.9%以上的所有产品(包括动物饲料、植物油等),而不仅仅是农作物和食品,都必须有标签清楚地标明“本产品为转基因产品”。
2、确立新的登记制度,使转基因产品从生产到出售的所有环节都有据可查,并要求企业经营者保留5年的使用转基因产品的记录。
3、简化和统一转基因产品的上市审批程序,改变目前各成员国各自为政的现状。新成立的欧洲食品安全署将负责评估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并将其意见提交给欧盟委员会,最终由欧盟成员国用多数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授予上市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
4、允许欧盟所有成员国制定自己的规定,确保欧盟国家种植的转基因农作物不会同普通作物“交叉授粉”。
欧洲议会通过的新法规将在欧盟理事会批准后正式成为法律。根据规定,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商、进出口商和零售商将有6个月的过渡期,以适应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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