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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今年1月5日,农业部发布了与之配套的安全评价、进口、标识三个规章,一度引起转基因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转基因安全管理法规出台对贸易的影响和今后管理工作重点何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国际上农业转基因技术发展迅速,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由1996年的170万公顷猛增到2001年的5260万公顷。以大豆为例,去年全球种植转基因抗除草剂大豆3330万公顷,占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总面积的63%,大豆种植总面积的46%。我国农业转基因技术研究已走在发展中国家的前列。我国自主研制的转基因抗虫棉自1997年经安全评价批准,2001年已在河北、山东等9个省推广900万亩。转基因水稻、玉米等技术也日趋成熟。

  转基因技术引发的安全问题的争论已超越科学技术本身,转基因农产品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敏感问题。目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在国际社会尚无定论,多数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评价。早在1997年我部就开始实施农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三个配套规章的发布,是对原有农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的继续和完善,标志着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开始实施全面的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进口活动必须进行安全评价。按照三个类别、四个安全等级和五个阶段进行报告或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是以安全评价为前提,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试验、用于生产、用作加工原料三种类型实施安全管理。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申请,在270日内做出批与不批的决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实行标识。

  为了不影响转基因农产品的持续输华,2002年3月11日,我部发布了“转基因农产品临时措施的公告”。规定在2002年12月20日之前,境外公司可凭临时证明继续对华出口转基因农产品。鉴于技术原因,我部在2002年10月11日发布了临时措施延长公告,2003年7月21日再次对外宣布延长该临时措施。依据《条例》的规定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我部内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自2002年3月20日三个配套规章的实施到2002年8月8日,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共收到50家境外公司临时证明申请474个,国内131家贸易公司标识审查认可申请859个,5家境外研发公司用作加工原料的安全证书申请19个,32家国内外科研教学单位及研发公司在境内进行试验和生产应用的安全评价申请83个。经审查批准,已先后7次发放各类批准文件1365个。其中,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434个,涉及美国、巴西、阿根廷的转基因大豆、大豆油、豆粕和加拿大的转基因油菜籽、油菜籽油;进口标识审查认可批件857个,主要是大豆和豆油。

  根据《条例》的规定,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测,才能颁发安全证书,对此,我部多次组织国内检测机构与境外公司进行磋商,已就检测指标和方案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协议书。目前,部分检测材料已入境,正在做环境安全检测试验。目前,已有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截至7月底,全国各地已发放涉及豆油、豆粕、棉种等转基因农产品标识审查认可60余件。

  下一步我部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重点是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一是加强生物安全性研究,为安全评价提供科学依据。二是抓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的立项,争取尽快建立权威性的、公正的技术平台。三是委托和建设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为执法和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四是抓紧制定一批安全管理所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我部在协助各省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和提高执法能力的基础上,拟在近期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全国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是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的规范,标识的实行,安全评价审批后的执行,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农业部转基因安全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程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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