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配合饲料和单一饲料中水分含量,但用作饲料的奶制品、动物和植物油脂、矿物质除外。
2 原理
试样在105±2℃烘箱内,在大气压下烘干,直至恒重,逸失的重量为水分。
3 仪器设备
3.1 实验室用样品粉碎机或研钵。
3.2 分样筛:孔径0.45mm(40目)。
3.3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3.4 电热式恒温烘箱:可控制温度为105±2℃。
3.5 称样皿:玻璃或铝质,直径40mm以上,高25mm以下。
3.6 干燥器:用氯化钙(干燥试剂)或变色硅胶作干燥剂。
4 试样的选取和制备
4.1 选取有代表性的试样,其原始样量应在1000g以上。
4.2 用四分法将原始样品缩至500g,风干后粉碎至40目,再用四分法缩至200g,装入密封容器,放阴凉干燥处保存。
4.3 如试样是多汁的鲜样,或无法粉碎时,应预先干燥处理,称取试样200~300g,在105℃烘箱中烘15min,立即降至65℃,烘干5~6h。取出后,在室内空气中冷却4h,称重,即得风干试样。
5 测定步骤
洁净称样皿,在105±2℃烘箱中烘1h,取出,在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准至0.0002g,再烘干30min,同样冷却,称重,直至两次重量之差小于0.0005g为恒重。
用已恒重称样皿称取两份平行试样,每份2~5g(含水重0.1g以上,样品厚度 4mm以下)。准确至0.0002g,不盖称样皿盖,在105±2℃烘箱中烘3h(以温度到达105℃开 始计时),取出,盖好称样皿盖,在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重。
再同样烘干1h,冷却,称重,直至两次称重之重量差小于0.002g。
6 测定结果的计算
6.1 计算见下式:
水分(%)=〔(W1-W2)/(W1-W0)〕×100
式中:W1── 105℃烘干前试样及称样皿重,g;
W2── 105℃烘干后试样及称样皿重,g;
W0── 已恒重的称样皿重,g。
6.2 重复性
每个试样,应取两个平行样进行测定,以其算术平均值为结果。两个平行样测定值相差不得超过0.2%,否则重做。
附 录 A
注 意 事 项
(补充件)
A.1 如果试样按4.3步骤进行过预先干燥处理, 应按下式计算原来试样中所含水分总量:原试样总水分(%)=预干燥减重(%)+〔100-预干燥减重(%) 〕×风干试样水分(%)
A.2 某些含脂肪高的样品,烘干时间长反而增重,乃脂肪氧化所致,应以增重前那次重量为准。
A.3 含糖分高的易分解或易焦化试样,应使用减压干燥法(70℃,600mm汞柱以下,烘干5h)测定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