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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药残是养禽企业的责任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10-28

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即将实施,这将对我国兽药生产标准化、规范化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使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得到有效控制,对养殖企业用药也将加大监督力度,从而更有效地控制药残,保障人类健康。

近年来,规模化、集约化养殖不断扩大,疾病发生和防治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的兽医卫生状况、防疫体系、药物残留的控制现状,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关注的焦点。养禽业在生产过程中合理选择使用兽药和生物制品,才能有效防治疾病,控制产品中药残,生产符合现代肉类食品卫生标准(无疫病、无激素、无违禁药物残留、无农残)食品。如何开展药物残留的控制工作,是肉鸡出口企业当前的首要研究课题。

建立企业自控体系,控制用药源头制定药品生产厂家和药品供应商资质认定原则。肉鸡出口企业要求所有为其供应药品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完善的资质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注册)批准文号、GMP证书、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兽药产品(化学)成分、厂家无违禁药残保证书。

制定选择药品原则。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进口国特殊要求,制定出口肉鸡选择药品的原则,即选择对人和动物毒副作用小、高效、安全、性价比合理,对使用企业饲养场常见病原菌敏感有效的药品;不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激素类、兴奋剂、催眠镇静剂和某些抗生素类药物,不含进口国明令禁用或严格限制使用的药品。

制定药品统一计划、统一审核、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检验的原则。养殖企业使用部门提出药品计划,报企业主管兽医和主管领导审批。

制定企业对药品药效、药残监测程序。一是药品药效检验程序。根据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及用药浓度,对从饲养场分离到的病原菌株进行药敏试验。对广谱抗菌药药敏试验一般选择本地不同区域的7个菌株(大肠杆菌4株、沙门氏菌1株、葡萄球菌1株、巴氏杆菌1株)进行检验,其中有5个试验菌株达到中敏以上视为药效合格药品。对治疗病毒病和某些呼吸道病实验室暂不能做药敏试验的药品,应通过临床试验有效,才能选用。对消毒药检验其最低抑菌浓度、最低杀菌浓度并进行消毒药杀灭病毒试验(鸡胚法)。二是药品药残检测程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家有关规定和进口国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对每种每批进库药品及饲料用药及营养添加剂进行药残检验。

建立企业对活禽及产品药残监测制度,监督饲养场用药情况,保证鸡肉产品质量,企业应监督各饲养场是否合理用药,杜绝产品中违禁药物残留,对各饲养场出栏前活鸡及屠宰后产品进行药残检验。对检出违禁药残或其他抗生素残留量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饲养场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严格处理,确保合理安全用药和鸡肉产品质量。

严格执行国家休药期规定,控制产品中药物残留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37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78号文件《禁用药物名录》、《允许使用药物名录》、《兽药停药期规定》的规定,以及新《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的规定,商品肉鸡出栏前14天应停止使用除消毒药外的任何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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