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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基因产品管理体制的特点及目标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3-07
     自从转基因技术开始走向商业化推广以来,关于转基因到底是“福音”还是“祸水”的争议就一直没有终止过,目前的科学界对转基因产品是否危害人体,可以说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不过,转基因产品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毋庸置疑的。

    自1990年起,转基因作物的生产一直呈逐年增长态势,2003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达6770万公顷,比2002年增长了15%,2004年继续保持这一高速增长态势,已有10多个国家种植转基因作物。其中,99%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在美国、阿根廷、加拿大和中国。目前,我国转基因农作物田间试验和商品化生产的面积仅次于前3个国家,居世界第4位。

    国际转基因产品管理体制

    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目前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各自转基因产品的法律法规。这些国家对转基因产品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可分为3大类别。

    第一,以美国为代表的采取自愿标识原则,即转基因产品一旦经过安全评估并被批准进入市场流通后,生产者可以自愿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进行标识,政府不采取强制性加施标识措施。

    第二,以欧盟为代表,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管理最为严格,政府和公众对转基因产品的生态安全性和使用安全性一直都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多数欧盟成员国对转基因产品持反对态度,欧盟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转基因生物的法律、法规,致使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等转基因产品输出大国对欧盟出口受到限制。可以说欧盟的管理法规是标识政策的典型代表。

    第三,以韩国、日本等为代表,这些国家态度较为折中,虽然制定了各自的转基因产品管理法规,但是对待转基因产品的管理不如欧盟严格,但也不采取美国的自愿标识措施,要求对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规定值(如欧盟1829/2003号条例规定对转基因成分含量大于0.9%的食品进行标识)的商品进行强制性标识。

    近年来,由于欧盟与美国对转基因产品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差异,致使两者因转基因产品问题大打“贸易战”,虽然欧盟做出过一些让步,为两国协商解决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问题打下良好的基础,然而可以预见,这一问题仍将会持续很长一段时期。

    我国转基因产品管理立场

    据国外媒体报道,目前我国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已居于世界第4位,是一个重要的转基因作物生产国。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可耕地面积越来越少,粮食安全问题开始受到关注。对此,我国政府在政策上作了一些相应的调整:大面积占用耕地建开发区被查处了,农业税减免……等一系列政策都反映我国对粮食问题的高度重视。第十个五年规划显示,我国政府对农业生物科学的投入比上个五年规划增长了5倍,投入资金在2005年底可达5亿美元。我国科研人员正在积极开展有关方面的研究,并在某些领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鉴于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问题一直没有定论,因此,抓好转基因产品的管理是必须的。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欧盟的做法,在对转基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标识管理。为此,我国政府专门制定了有关转基因产品管理的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三个配套的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均已于2002年3月20日开始实施。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办法的规定,发放安全证书需要进行环境安全与食品安全检测,并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进行强制性加施标识。

    专家意见:走自己的路

    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在对转基因产品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应符合我国的国情。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和所处的国际环境决定着我国必须坚持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现在世界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提出走自己的路,就是要十分注意有关的国际法则,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要遵守其规则和我国所作的承诺。因此,我国要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

    走自己的路,就是要制定对转基因产品进口和出口的管理体制,一方面要保障本国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另一方面要为中国的转基因产品的出口营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走自己的路,就是要制定统一的标准。转基因产品问题无论是国内还是在国际上,当前都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事关人民的安全健康、国家的安全利益。目前,我国参与转基因产品管理的部门较多,涉及农业、商务、环保、检验检疫、卫生等部门,协调和统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我们统一目标,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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