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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请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4-12  
     国际上围绕转基因生物发展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支持者认为转基因食品甚至比非转基因食品更加安全,而反对派则视它为洪水猛兽。但不管最终结果怎样,只要转基因食品走向市场,就必须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给予必要的尊重。

    近日发生的乐之三明治饼干含转基因成分事件,令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有了新的警觉。自转基因食品面世以来,学术领域内的争论一直延续到今天。面对似乎都是言之凿凿的争论双方,消费者无所适从,他们愿意相信科学,愿意相信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以及它对解决粮食问题的重要性,但这并不表明他们愿意充当某一实验的试验品。

    模糊标准之下的知情权

    3月14日,绿色和平组织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卡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之三明治饼干含有大豆转基因成分,并称卡夫食品有限公司在转基因原料使用问题上采取了与欧洲市场不同的"双重标准",没有依照中国有关转基因食品的规定贴上相关标识,侵害了中国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卡夫食品有限公司发表声明说,在中国和亚太地区,卡夫公司一直通过控制体系避免使用转基因原料。乐之三明治产品符合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绿色和平组织测试的乐之三明治饼干并不含有该法规要求标识的17种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因此无需标识。

    记者致电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卡夫的说法得到了证实。农业部于2004年2月12日公布的《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包括大豆、玉米、油茶籽、棉花种子、鲜番茄等5类17种,饼干不属于转基因作物的直接加工品,因此不在强制标识之列。

    "卡夫的这一辩解和当初雀巢的表态如出一辙。"在雀巢转基因纠纷中为消费者代理诉讼的吴冬律师指出,"他们都选择了农业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作为参照,而刻意回避了标准较为严格的卫生部规定。"吴冬所称的卫生部规定是卫生部于2002年4月8日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起生效),该办法规定,"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都必须标注。吴冬认为,从法律上来讲,农业部的办法只能管到比较初级的农业产品,如大豆、玉米等,而诸如饼干和奶粉这样的深加工产品更应该适用卫生部的标准。

    "不在农业部强制标识之内并不等同于产品不含有转基因成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开表示,国家对转基因食品有明确规定,必须将相关标识贴在产品包装显著位置,卡夫食品有限公司的做法属于严重违规事件,消协会协同相关政府部门对其进行严厉查处。北京市消协的法律顾问、北京汇佳律师所的邱宝昌主任也表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也规定,食品产品(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中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食品"或"以转基因××食品为原料"。他还表示,目前国内的相关标准较为混乱,出现了一些技术标准不一致、法规滞后、与国际惯例不接轨等现象。

    据了解,单是在转基因检测方面我国目前共有17个标准,但都是各行业、各部委制定的行业推荐标准,尚没有统一的国家强制标准,而且不同的检测标准在方式和精确度上有较大差异。

    绿色和平组织对乐之事件的态度则更为明确,中国项目副主任马天杰对记者说:"在乐之事件中,我们并不纠缠于其是否违反国内的有关法规,毕竟中国目前的相关法规还不完善,实施强制标识的目录农业部也才公布了第一批,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补充。但是,在转基因上实施双重标准则是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是对中国消费者知情权的漠视。"

    强制标记是否合理

    绿色和平组织认为,转基因食品几乎每天都被端上无数中国消费者的饭桌,但是,他们知道什么是转基因食品吗?他们是否知道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国际上备受争议,可能会影响其家人和孩子的健康?关于转基因食品,消费者有权利知道,也应该知道。

    对此观点,国内知名学者、生物学博士方舟子却有相反的看法。两年来,他写了十来篇与转基因有关的文章,做过3次讲座,对转基因食品是否有害健康或导致过敏、转基因作物是否会破坏生态或导致基因污染等学术问题都有较为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他说,美国民间一直有人呼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性标记,也有议员提出有关议案,但未获通过。

    "知情"是建立在获得准确的信息基础上的,而不是在有偏见的舆论误导下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目前并无任何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会比同类非转基因食品更有害健康,反而有许多证据表明已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无害甚至更有益处,那么,要求强行标记一种无害的成分,就不是一个合理的要求。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等于就必须强制标记某种食物成分,有时,甚至对有害成分的这种"知情权"也未能得到满足,更何况无害成分。

    他还表示,要强制标记转基因成分,并不只是简单地贴个标签的问题,还要有检测、分流(与非转基因食品分开)、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投入。加拿大政府资助的一项研究表明,这将会使食品价格上涨10%。如果将这部分额外费用摊在所有消费者身上,对那些并不在意吃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对不愿吃转基因食品的人,他们可以去吃有"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或"不含转基因成分"标记的食物,有这类标记的食物据称都不含转基因成分。强求所有消费者为他们对转基因的特殊"知情权"买单,就像那些不愿吃施过化肥和农药的食品的人,却要求对所有其他食品强行标记"化肥食品"、"农药食品"一样,是不合情理的。

    上述观点似乎也有它的道理,但记者对北京的几家大型超市进行查访后发现,货架上的大豆色拉油100%都标明了"以转基因大豆为原料",而大豆色拉油的数量和品种却几乎占了全部食用油的90%,只有少量花生油和瓜籽油是非转基因的。由此看来,大豆色拉油的生产厂家均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其产品进行了明确的标识,按说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了维护。但是,网上的一项调查表明,接近60%的被调查者称"不愿吃到转基因食品",如果这60%的消费者到超市购买大豆色拉油,他们将空手而归,或者选择价格较贵的花生油甚至更为昂贵的橄榄油等,这种没有多少选择空间的知情权又有什么意义呢?

    记者将电话打到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反映,对方做出了"不可能吧"这样的表示,进而称:"这是由市场做主的事,进口转基因大豆的价格比非转基因大豆便宜,厂家当然更愿意选择进口转基因大豆,政府对这种情况是不应该进行干预的。"

    管理上存在漏洞

    专家认为,乐之事件以及前些时候的"雀巢食品含转基因"事件都表明,我国在转基因市场的管理上确实存在漏洞,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力度不足,造成了企业有法律空子可钻。

    2004年4月19日,持续了一年多的上海消费者朱燕翎状告雀巢食品含转基因成分一案有了终审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消费者败诉。一审中,因原被告双方对选择检测机构有分歧,法院指定上海市农科院对食品进行检测,上海市农科院采用国际标准"巢氏PCR"方法检测后发现,该食品中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雀巢方对此提出异议,农科院又采用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检测,结果没有检测到转基因成分。而第二次检测结果成了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朱燕翎的代理律师吴冬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上海市农科院的检测报告是根据国际上较先进的、更科学的检测标准"巢氏PCR"检测方法检测出来的,理应被采纳作为审案的重要依据。他认为,未检测出转基因成分,不等于雀巢产品未使用转基因原料;更不等于雀巢可以在外包装上,以"该类产品不在强制标识管理之列"为理由,而拒不标注含转基因成分。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于文轩博士说,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相关立法近两年才起步。2001年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做了一些规定,但是该条例规定的转基因食品仅包括转基因农产品直接加工的食品,不包括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食品。2002年,卫生部颁布《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包括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解决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不全面的问题。但是《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该《办法》的最大问题所在。于文轩认为,目前最为紧迫的是尽快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修订现有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充实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

    无论是眼下轰动一时的乐之事件,还是一年前沸沸扬扬的雀巢事件,媒体、消协纷纷介入进行声援表明立场,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却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对绿色和平组织两次披露的转基因食品信息,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并没有及时给消费者一个权威的说法。当然,任何法律法规的修改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转基因风波一再出现给有关部门提了个醒:公众现在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法律应该保障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合理合法的知情权,公众的这种呼声理应得到政府部门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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