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畜禽遗传资源缺乏严格的保护制度、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常有发生,分散养殖与动物疫病防治矛盾突出……这些国内外关注的热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全部规范和调整的难点,成为促使畜牧法诞生的重要因素。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首次提请23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畜牧法草案。
2004年全国畜牧业生产总值为12173.8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3. 6%,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发展畜牧业不仅能够加快粮食和其他副产品转化,推动种植业增长,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而且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大大延伸农业产业链,加速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实现农产品多次增值,大量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同时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2003年,来自畜牧业的现金收入已占农民全部现金收入的30%以上,全国从事畜牧业生产及在相关产业就业的劳动力有1亿人左右。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舒惠国在就畜牧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当前,畜牧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生产经营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缺乏严格的制度,一些珍贵畜禽品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有的流失国外。二是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常有发生,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亟待加强。三是小规模分散饲养与动物疫病防治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农户饲养水平低,疫病防治意识不强,易造成疫病流行。四是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五是为提高我国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适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畜禽标识制度、畜禽档案制度等亟待建立。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与畜牧业相关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有《草原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它们只是涉及畜牧业生产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难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