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基本草原保护的重要意义,认真依照草原法的规定,根据本省区的实际情况,按照草原类型分布情况选择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县进行试点。草原面积较大的省区试点县应不少于3个,其他省区应不少于1个。在试点的基础上抓紧开展基本草原的划定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尽快依法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基本草原保护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并重,生态优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严格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坚持确保基本草原总量的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坚持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地划定的基本草原数量应当占其行政区域内草原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各省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就加快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领导。要把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积极协调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保护基本草原,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禁止开垦基本草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的性质和用途。禁止占用基本草原植树造林、挖塘养鱼及从事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活动。禁止在不适宜种植的基本草原上翻耕原生植被建设人工草地和饲草料基地。切实履行好基本草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