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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出口受绿色壁垒阻碍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10-19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各世贸组织成员为保护环境和国民健康,对进出口商品制定的技术、安全和卫生标准。它是以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保护自然资源和动植物生命而采取的直接、间接限制甚至禁止某些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绿色壁垒的形成虽然只是近10年来的事,但目前已日趋全球化。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中,只有10%~30%是技术贸易壁垒,而进入90年代后,这一比例大幅上升。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从关贸总协定到世贸组织,降低关税一直是国际社会的主题。时至今日,作为阻碍国际贸易重要因素的关税壁垒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而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原产地制度等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阻碍日益明显。同时,绿色壁垒作为新型的、重要的阻碍国际贸易的障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绿色贸易壁垒是双刃剑,如果运用适当,对保护自然资源、对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有利的;如果滥用,就会阻碍全球经济的发展,形成新的贸易保护主义。而目前因为种种原因,绿色壁垒的形式多样化、环境标准的复杂化、检疫措施的苛刻等,反映出绿色壁垒已经成为我国产品出口的阻碍。本文着重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逐渐形成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绿色贸易壁垒阻碍的形式和原因进行了分析与综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降低绿色贸易壁垒对现行我国农业的不利影响,并推动我国农业朝着可持续性的绿色农业方向发展。

  一、绿色壁垒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形式

  绿色壁垒利用了人们环保意识和环保消费普遍增强的心理,具有名义上的合法性、内容上的广泛性、手段上的隐蔽性和做法上的歧视性。 绿色壁垒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出口企业和农民遭受了巨大损失。具体而言,绿色壁垒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出口:

   1.绿色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或其他非强制性手段,制定许多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和法规,限制国外产品进口。以茶叶为例,欧盟宣布禁止使用农药从旧标准的29种增加到62种,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标准提高100倍以上,这使得我国2002年对欧盟的茶叶出口明显减少。仅据厦门海关统计,2002年1~10月,福建省出口茶叶1.51万吨,价值3718万美元,比2001年同期分别下降14.9%和18.6%。其中,对欧盟出口茶叶仅599吨,价值188万美元,同期分别下降了16.1%和35.8%。中国茶叶出口企业因无法达标已面临着被赶出欧洲市场的尴尬局面。

  2.绿色环保标志

  也称生态标志或环境标志,它是由政府管理部门按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印在产品及包装上的一种图案,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从生产、使用到回收处理整个过程均符合生存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国外贸企业为了获得“绿色通行证”,一方面要花费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购买仪器设备等费用;另一方面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费。

  3.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是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它在发达国家广泛流行。如美国在1998年9月21日宣布,从当年的12月17日起美国将禁止中国用木箱包装的产品进入美国,其理由是为了防止隐藏在木箱包装物中的甲虫危害美国的森林。

  4.绿色卫生检疫检验制度

  为了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免受污染、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影响,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检疫指标。如日本1999年初出台《家禽传染病预防实施细则》,规定进口包括中国在内的9个国家的猪、牛、羊肉及其制品必须经过指定设备进行加热消毒处理。这无疑增加了我国猪牛羊肉的出口成本。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受绿色壁垒阻碍的成因分析

  客观地分析,我国农产品出口所陷绿色贸易壁垒困境,其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竞争压力下产生的贸易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则来自于我们自身。

  1.外部因素

  世贸组织中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协议和规则,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存在诸多漏洞,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例外规则滋生机会主义行为。如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的规定就比较模糊。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形势下,一些国家把这些并不完善的规则当作制定歧视性政策的依据,为限制进口的手段带上合理合法的面具。在世贸组织目前的框架下,缺乏应有的双边或多边的非正式的协调沟通机制,一旦出现某种变化,进口国往往无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遭受巨大损失。如青岛海关2002年1至3月被退运冻鸡505.4吨,就是因为进口国实行了新的检疫标准。

  2.内部因素

  我国环境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过低,缺乏一套统一的环境认证体系。在现有的近2万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国外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标准,而我国的标准制定却存在滞后期,周期也长。国内较低的环保标准和落后的环保贸易法律体系,使得我国在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方面陷于被动地位。

  (1)农产品外贸体制不完善

  改革开放后,国有外贸公司进出口专营的垄断局面被打破,但我国农产品出口还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体制。通常的做法是,拥有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通过收购或者事先签订的订单从农村获得货源,经过进一步的加工和包装,然后出口。其弊端是生产与出口主体分离,负责生产的管不到出口,负责出口的也难以参与生产。这种分离造成了主体利益的不一致性,致使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滋生。

  (2)农业生态环境日趋恶化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是森林资源大量减少、沙漠面积扩大、耕地质量下降、工业农用化学品污染严重、旱涝灾害频繁等。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多万公顷,污水灌溉农田的面积达330多万公顷。生态环境的恶化,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使其在国际绿色技术标准严格的检测体系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3)生产方式落后,效率低下

  我国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因而农业生产活动基本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专业农业大户比例较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滞缓。生产经营方式上的规模细小化、个体化,给经营管理带来了较大难度,也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绝大部分农产品产值的增加还是以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

  (4)农产品附加值低,出口竞争无序

  高新技术在我国农业中的研发、推广力度不够,农产品附加值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其低廉的生产成本。由于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广大出口企业为了争夺海外市场,往往不惜成本,竞相压低出口商品价格。无序竞争的恶果,一方面使本国农产品出口价格持续下跌,出口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另一方面也是诱发进口国实施“绿色壁垒”的重要原因。

  (5)农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在农产品短缺年代,人们在意的主要是农产品产量的增长,对农产品质量和标准却不够关注。目前,我国在农产品标准化方面,虽然已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①标准低。我国绿色食品开始时主要着眼于国内市场,标准制定比较低,仅定有A级,之后为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增加了AA级(其标准与国外有机食品标准一致),但比率很小。如截止2000年底,1831个绿色食品中A级1792个,占98%;而AA级只有39个,占2%。国内标准低于国际标准,严重阻碍我国农业出口。②标准陈旧。国外的农产品标准每隔2年或5年修订一次,修改内容完全根据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如日本于1980年颁布的《饲料安全法》,至今已修改70多次;美国《联邦法》中的“食品药物”部分,每年也作相应修改。而我国1985年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已沿用至今却从未修改过。③我国农产品检疫标准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很多农产品出口受阻是由于检疫不过关,特别是在动物检疫方面,我国至今尚未加入国际防疫组织,致使活猪、活鸡、冻肉等出口非常困难。④认证体系落后,美国有近60种认证体系,而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证体系。我国的绿色食品认证和OFDC认证目标均未获得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认可。

  三、跨越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1.针对内因

  (1)转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将农业生产导入绿色农业的轨道。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对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实施收缩战略;对符合环保潮流,采用新型先进的环保技术的生产进行大力扶持。我国入世后,在绿色农产品生产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绿色食品生产总量达到1000多万吨,基地4000多万亩,产值100多亿元,这些绿色食品的出口还没有被退回的案例。

  (2)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推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体系,完善与国际质量标准接轨的农业质量标准体系。

  (3)改革农产品外贸体制,进一步扩大农产品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出口企业能够从生产、加工到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控制农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标准。

  (4)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农产品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通过它们反映企业的要求和问题,收集企业所需的信息,使之成为农产品出口绿色标准、技术成果等相关信息交流和发布的平台。此外中介组织还应协调行业内企业之间关系,以民间组织角色与国外有关部门交涉和协商,为行业会员提供优良服务。

  (5)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包括在《物权法》上规定农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建立承包土地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实现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6)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以及金融支持来增加农业投入。完善农村财政金融制度,对绿色农产品生产农户、绿色农业经营企业、绿色农业技术开发单位增加财政补贴并实行税收减免;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对其进行信贷支持;鼓励和扶持有潜力的绿色农业经营企业通过二板市场上市,从资本市场获取资金支持。

  2.针对外因

  (1)按照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迅速设立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同时,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新体系。引入ISO14000系列国际环境标准,以规范企业等组织行为,达到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农产品出口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2)积极参与国际间的绿色贸易规则的制订及建立同外国贸易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政府应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家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在国际的多边贸易组织中,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制定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能承受的国际环保标准,或者在一些国际标准中附加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受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

  积极与他国交涉协商,争取建立有效的双边或多边的非正式协调沟通机制,使我国可以及早获得进口国的新环保标准,及时通报相关企业和出口商采取补救措施,并且估计本国所受影响程度以及达到新标准的能力的速度,与进口国进行协商谈判,争取有利于我国的实施标准和时间安排。

  参考资料:
  [1]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
  [2]王学真.中国发展外向型农业的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02(6)
  [3]卢授永,杨晓光.国际贸易中的绿色瓶颈制约及其对策.国际贸易问题,2003(1)

来源:《中国科技成果》2006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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