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对进沪畜禽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管意见。按照规定,凡进入上海市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来自规模化生产的饲养场和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沪单位名录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和有关省市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确认,并定期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公布。
按照新规定,欲将产品销售到上海的生猪饲养场必须达到年存栏千头以上,肉禽场必须达到年存栏万羽以上,饲养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并建立质量记录档案,对防疫程度的执行情况及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必须建立台账,保证有据可查,同时必须与县级以上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产地屠宰加工企业必须是省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必须与县级以上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另外,按照新规定,进沪的畜禽及其产品将实行进沪专用标志管理制度,其标志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凡装载未持有进沪专用标志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沪,上海市境内的各道口对其一律不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