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标准草案《新西兰进口植物源性加工动物饲料》是新西兰2006年7月31日依据1993年《生物安全法》的第22节发布的。本草案描述了新西兰进口植物源性加工动物饲料的植物卫生要求,它包括来自于各国的宠物食品和家畜饲料,内容涉及装船前的要求、到达口岸的进境要求、生物安全许可、反馈信息的要求和进境条件等五部分,在草案后另附了《植物源性家畜饲料进口加工的申请》。本草案的内容安排依据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的形式,在草案的内容中参考使用了国际植检标准的术语定义,做到了对国际植检标准的转化。对比国内现状有以下几点启示:
看到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趋势
植物检疫(Plant quarantine)从14世纪中叶的萌芽,发展到现在已有近600年的历史。到19世纪90年代末,检疫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其英文意义Phytosanitary具有了植物卫生的含义,现在提到的更多的是Plant health。从这些含义的变化,我们也从侧面了解到了检疫事业的发展趋势,即先从单纯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到达口岸,在口岸针对货物上有害生物的检疫,发展到由出口国家出具植物卫生证书(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要求出口国保证植物或植物产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而发展到出口国在植物的种植、生长、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保证植物及其产品的健康。新西兰的本项标准草案也正说明了这一点。草案对货物在装船前提出一系列要求,对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也提出了系列要求,既有对出口国官方的要求,也有对出口国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要求,目的就是保证植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这也是检疫事业的发展趋势。
检疫标准化程度提高
国际植保公约(IPPC)指定为植物检疫标准起草机构,80年代设立了IPPC秘书处,90年代初开始开始制订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过去的10年时间,制订了10个标准,到目前为止已公布了27项国际植检标准。新西兰已制定植检方面的标准108项,其中涉及植物和植物产品进境卫生的标准90项。尤其在国际植检标准发布后,新西兰采用国际植检标准格式制定自己的标准,并使用国际植检标准ISPM No.5术语表中的术语,做到了采标和制标,这给我们的采标和制标带来了压力。另一方面,新西兰在2006年2月20日发布的《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鲜蒜的进口标准》,这是针对一个国家的一种商品制定的标准,这也许能给我们以启示。现如今,我国在进口水果时与许多国家以协议的形式进行进口,是否可以把签署的协议转化为标准。诚然,对不同国家可能在签署协议时的针对点不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但这不是水果本身造成的,而是水果上可能存在的有害生物造成的。
风险管理日益受到重视
近20年来,风险的概念已从相关领域引入到植物检疫领域中。单在2002年,IPPC制定的前17项国际植检标准中就有3项是关于风险分析的。风险分析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角色。新西兰于2006年4月12日推出了103页的《风险分析程序》,肯定了风险分析的重要性。在本标准中,新西兰有机地结合了植物及其产品本身存在的风险,把可能进口的植物源性饲料分为5类,依据风险的不同,对植物源性饲料的要求也存在差异。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积极应对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加快,农产品加工企业更应走向市场化、国际化。在2001年美国“9.11”事件后,美国对输美的植物、植物产品、食品等企业要求在美国注册,注册后才有资格出口货物到美国。如今,新西兰也要求输入新西兰的植物源性饲料的加工企业进行申请,而本标准中的要求比当时美国的要求更加严格。我们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如何去做?
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本身的竞争力。现在的企业是国际的企业,是生存在国际竞争环境中的,众所周知,竞争的结果就是优胜劣汰。目前多数植物及其植物产品加工企业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在硬件方面,如检测的仪器设备达不到国际上的要求,由于许多出口植物及其植物产品的企业规模小、利润低,没有能力进行更大的资金投入。通过市场化运作,国际化的竞争,必将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重新洗牌,保留有竞争力的企业,合并小的企业。其二,在软件管理,虽然我们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逐渐多的通过ISO9001、ISO14000等认证,但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档案管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些植物及其植物产品加工企业管理多是停留在口头上,而不是落实在文字上,未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当国外检查团来企业进行检查时,各个环节上的档案文件缺乏,可追溯性差。
要适应国际竞争的新秩序、新规则,敢于挑战不合理的要求。自加入WTO以来,我国成为 WTO的成员国,在国际竞争中一方面我们要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更要行使我们的权利。“春江水暖鸭先知”,农产品加工企业是处在最敏感的位置,最先了解到国际上不合理的要求,收集信息,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回应不合理的要求。本标准加大了对企业的要求,要求企业出具相关证书,这对企业的技术要求也提高了。
总之,新西兰的这些标准的发布,给我们从事检疫事业的人员带来很大的压力。看一看新西兰的情况:新西兰的商品出口总额中有59%是农产品,而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占出口总额低于5%。这说明我们在农产品上采取措施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应该更早地建立起自己的植检标准、转化国际植检标准,服务于进出口。指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行使WTO赋予的权利,在竞争中保护自己。在参与国际竞争的同时,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硬件上的竞争力,逐步完善管理资料、档案等,使我们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