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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活禽以及禽产品的条件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8-02  
     欧盟-在欧盟进口活禽(包括孵化蛋)和家禽产品(包括蛋制品)的标准完全协调的,欧盟委员会代表27个成员国作为主管当局。欧盟委员会是与非欧盟国家有关进口条件进行协商的唯一代表。 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欧盟的食品安全。欧盟的进口规则是保证所有进口产品都遵守与欧盟成员国一样的高标准-不仅仅包括与卫生和消费者安全相关的所有方面,还包括他们的健康状况。 活禽和家禽产品进口到欧洲国家必须有兽医所开证明,该证明是在非欧盟国家对欧盟进口产品法律法规的认识的基础上建立的。 出口国家主管当局权威机构的可信度是该国产品出口到欧盟是否合格能否获得批准的前提。出口国家合法的权威机构必须确保整个生产链都得到可靠监督和控制,生产链过程设计与卫生、动物健康、动物福利和公众健康相关的所有方面。 所有其他权益分部机构以及私人业务都必须与主管当局联系,并通过这个渠道与欧盟交流。 标准 对于活禽和家禽产品。来源国必须在一个合格的国家列表中。合格标准从定案93/342/EEC 和94/438/EC上下载。这些定案可以通过欧盟法律网站下载获得。 主要标准列举如下: 出口的产品必须得到负责整个食品链的主管兽医当局认可。当局必须被授权,有组织的集中资源进行有效监督并保证兽医认证的可靠性以及总的卫生条件。 国家或者地方必须遵守相关的动物健康标准。这要求国家必须是世界动物健康组织(OIE)中的一员,而且必须满足组织标准和报告职责。另外,通过的国家必须在禽流感和新城疫爆发24小时内通报,必须上缴分离的病毒到欧盟基准实验室。 充分的兽医服务必须确保所有必须的健康控制措施都能够有效加强。 进口仅仅需要得到认证组织(如屠宰室、分割厂、事件处理办公室。冷藏室、肉加工厂)的批准,这些都受出口国家相关权威的监督,必须满足欧盟的要求。主管权威机构必须作出必要的保证以及义务执行规则的检查。 兽医当局必须处理一个或者多个遵守某些最低需求的实验室,保证充足的疾病诊断能力。 国家权威机构必须保证满足相关卫生和公众健康要求。卫生法包含与组织结构、设备和屠宰的操作程序、分割、储藏以及肉的处理等相关的要求。这些规定目的是确保高标准和预防产品在加工过程中污染。有关食品卫生法的更多信息可以从网站获得。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 授权要求 第三方国家的官方机构必须上交正式的书面要求给欧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请求出口肉或肉制品到欧盟国家。要求必须能够证实当局会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以满足欧盟进口要求。 在要求被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接受后,总司会发给一张调查问卷给该国家的首席兽医官,这个必须填写完成并上交欧盟。 这个调查问卷可以在从这里下载, 这里 完成的调查问卷也可以和开始要求的一些文件一起上交。 残留监控 监控系统必须到位以核实是否满足欧盟在兽药、害虫以及污染物质残留上的要求。出口国家的残留监控计划必须上交以得到欧盟委员会认可。 更多信息可以从网站获得,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 委员会食品和兽医办公室的监察 如果残留监控计划的评估和问卷调查都是满足要求的,委员会食品和兽医办公室(FVO)将执行另一项检查以评估这方面的情况。这种监察在证实出口食品满足欧盟要求上是非常必须的。它是基于在欧盟委员会和出口国家的当局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的。 出口国家授权 根据监察结果和出口国家的保证书。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建议出口国家对动物或者产品进行授权,一些进口国家的特殊动物健康条件可能也会被批准且在国家通过规划列表中。这些由欧盟成员国的代表进行讨论作出决议。 如果成员国对于这项建议有比较好的结果,欧盟委员会会采纳特殊的进口条件。 出口国家的要求可能会在合格规划列表上改善,且在英特网上公开。出口国家在计划改善规划列表时会保证遵守执行欧盟法律法规。 第三国家列表以及在进口活禽(包括孵化蛋)以及家禽产品的特殊条件从下面下载。委员会决议2006/696/EC 。该决定包含第三国家的兽医当局在出口活禽以及家禽产品时使用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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