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八十六条对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做了详细的解释,明确指出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的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这部法律和实施条例,从事养猪生产的企业,从明年起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待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1、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