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性意义
——谈动物保护立法历史溯源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孙江
从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发展历史来看,人类与动物的关系大致的表现基本上都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的关系。当然那些因为某种原因而被神化的动物除外(比如牛在印度就是不能被随便役使宰杀的)。在人类征服利用动物的过程中,对这些被征服、被利用的动物的保护,特别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的保护,其实,自古有之。
关于动物法考源的观点,现在学界大多认为:有关动物的法律案件的最早记载是在古代希腊。接近从动物福利和动物利益出发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源于19世纪的英国。
其实,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令和动物保护的思想,应该是起源于中国。世界上最早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令
椐《逸周书大聚篇》记载:早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中国当时的首领大禹就曾经发布禁令:“在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意思就是说在三月份不准下网到河里面去抓捕鱼和鳖。这应该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保护动物的法令。应该也是现代意义上的“禁渔期”最早的文字记载。 那个时候距离现在有4000多年,那时人口也不多,动物数量应该也是非常庞大的,但当时的古人就想到去合理保护这些动物,有计划的猎捕。实际上这是我们古人原始的对动物保护永续利用思想的一种表现。
当然,大禹在颁布这条法令的背景是:大禹时代已经有了原始的农业生产。人们已经学会栽培农作物,收获粮食和果实,避免饥荒。从物质上,保证了该法令的有效执行。
公元前十一世纪,距今3000多年前,农业生产更加发达了,生产和生活资料更加富足了。于是,有了西周王朝——保护的动物种类更加宽泛的《伐崇令》,该法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这里的“六畜”有两种含义,一个就是指牛、马、羊、猪、狗、鸡都是比较常见的这些家畜,这就是驯化的一些动物,还有一个意思就是泛指所有的禽兽,或者说野生动物,在这里它主要是指泛指所有的野生动物。“勿动六畜”就是都不要伤害它们,不要去伤害任何野生动物,违反这个禁令的话那么就是犯死罪的。《伐崇令》当中的规定可能是人类历史上对保护野生动物这一块处罚最严厉的立法了。
到了秦代社会物质条件更加进步,对动物保护的规定也日趋增多和严格。《秦简?仓律》明确规定有关官吏应向农户征收饲料,并将所征数量及时上报中央。为了提高产畜率,严防成畜的死亡,《秦简厩苑律》规定:牛的死亡率不得超过33%,违反者,官吏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秦简?田律》还规定:每年二月,不准上山砍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得烧草积肥,不准采取发芽植物,捉取幼兽、幼鸟等。禁令至七月才解除。
后来在汉唐元明清等时期颁布的法律中,也有不少保护动物的规定。比如:唐元宗先天元年,诰禁人屠杀犬鸡;宋真宗景德三年诏牛羊司畜有孳乳者放牧勿杀;元世祖至元三年冬严杀牛马之禁;至元十二年禁猎孕子野兽及屠牛马……。其中,元代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更为具体、仁慈和体恤。
中国古代有关动物保护的思想
我国传统文化中讲究“仁义礼智信”,把“仁”摆在第一位,强调“仁者爱人”和“仁者爱物”,所以,周公告成王:“舜之为政,好生而恶杀,汤开三面之网,泽及禽兽。”;孟子感叹:“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 圣人孔子也曾经建议人们把田猎从三次改成两次;孔子《论语》:" 钓而不纲,弋不射宿" , 钓和纲,看起来只是一个数量的区别。但不是没有意义的。孔子这么做,也是一种仁的实践。充分体现了圣人的“仁人爱物”之心,可以推而广之,惠及禽兽。在我看来,孔子打猎的时候,“钓而不纲,弋不射宿”,更可能是孔子认为人类在开发自然资源时应该适可而止,取之有度。说大一点,这就是一种人与自然要和谐相处的理念。
《韩非子 难一》:“焚林而田,偷取多兽,后必无兽。”《淮南子?主术训》:“故先王之法……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 《吕氏春秋?孝行览》“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畋,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这些先贤古训无一不是告诉我们人类对动物的保护,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在于人类自身的利益,某些动物灭绝了,会给人类的利益带来影响。
中国佛教文化的护生思想
西汉末年,佛教传入中国,也把佛教的生态理念带到了中国。佛教徒将自然看作是佛性的显现,万物都有佛性,都有自己的价值。中国天台宗大师湛然将此明确表述为“无情有性”,即没有情感意识的山川、草木、大地、瓦石等,都具有佛性。大自然的一草一木都有其存在价值。清净国土、珍爱自然是佛教徒天然的使命。
佛教强调众生平等、尊重生命,据此提出不能杀生。杀生,指杀害人畜等一切生灵。诸罪当中,杀罪最重;诸功德中,不杀第一。并且汉传佛教要求僧人吃素,也就是以食用植物为主,这是落实不杀生戒的有力保证。一千四百多年前,南朝的梁武帝萧衍首先提出来:和尚一律不准吃肉。同时,佛教还鼓励放生,就是用钱赎买被捕的鱼、鸟等或是将要被宰杀的动物等,将其放回江河、山野,重获生命自由。在释迦牟尼佛驻世时,就有专门保护生命的器具,叫“放生器”。释迦牟尼佛所处的地区——印度,天气炎热,生命繁盛,为防止杀生,佛教徒取水之时,就用滤水袋过滤,将所得小生物放入专门的容器中,再将他们放入江河泉池。而且释迦牟尼佛还订立每年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为安居期,称为僧安居。安居又称禁足,就是安居的僧众严禁出入道场,因为安居期间,也是草木、虫类繁殖最盛时,恐外出时易误伤害生灵。
从以上的这些介绍来看,可以说在爱护生命、保护动物方面,佛教做到了极致。也可以说在创造、保障生命的和谐、自然的和谐上,佛教的理念是早已超越了各种思想。
由于有传统文化中的“仁义礼智信”为基础,再加上佛教的护生理念的熏陶,在中国民间,吃斋(素食)放生是颇受尊敬的善行。即使是贵为天子的皇帝也会在重要的日子沐浴更衣、斋戒敬天,为延年益寿,也会组织放生。南朝的梁武帝萧衍就下令提倡臣民吃素,并且祭祀天地神明祖宗的供品,不准再用三牲猪头,统统改成面粉做的猪头猪肉。金口一开,一呼百诺。一时,素食者“天下户口,几去其半”。
人们喜欢在节日放生,也愿意到寺庙放生。为满足教徒的放生意愿,有的寺庙会设有专门的 “放生池”。放生池一般多在佛寺周围,池中充水,大的放生池中还有假山、亭子、草木等,供动物生存休栖。杭州名闻天下的西湖前身就是一放生池。一直到今天,无论深山僻壤,还是城廓闹市,佛教的活动场所无不充满着祥和之气,动植物和人和谐共处,显现了佛教优良的生态传统。
综上所述,说明中国就历史及文化传统而言早已具备了善待动物的法理和道德基础。但是,为什么在我们这样一个具备了法理与道德基础的国家,目前却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法呢?
这就不得不反思中国近现代以来,传统的道德文化、儒家思想被社会越来越多的抛弃,中国人对动物的观念也有了很大的转变。再加上,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商业利益的驱动,机械化饲养动物的发展,在动物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为赢利而忽视动物福利和蓄意残害动物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和普遍。国人的野味嗜好、虐食嗜好、随意丢弃家养动物的行为等等充分暴露了我们已经越来越远离了传统的爱生、护生思想。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主旋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和谐”更是成为人们追求的最高境界。和谐并不仅是存在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胡锦涛总书记早就强调: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忽视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精髓,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目标。而人与动物的和谐共生是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和动物都是自然的产物,人和动物的共存共生都是以自然的存在为前提的。在有些时候人类和动物的不和谐共生,会影响其他生物数种甚至会影响整个自然界。比如:过去,加勒比海岛屿上曾生活着一种叫“渡渡鸟”的飞禽,据说,这种鸟的肉香嫩可口,人类开始肆意的捕杀,以满足自私的口福之欲。很快“渡渡鸟”就被人类灭绝了,几年过后,发现这些岛屿上的一个树种也随之灭绝了。原来这种树木是靠“渡渡鸟”吃他们的种子,然后经过消化排泄,种子才能够生长的。每一种动物的灭绝都会影响其他生物数种的变化。比如:如果麻雀灭绝,虫害就会增加,农作物就会受到破坏,树木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影响整个自然界的平衡,最终给人类生存带来灾害。
人类如何能够和动物和谐相处是人类能否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键。和谐理念的提出可以认为是一种科学的表达,是思想观念的进步,也可以认为是理念的回归。因为中国人自古就推崇天人合一,很早就明白人类应该和自然和谐统一。历史已经告诉我们,人类对大自然的倒行逆施从未逃脱过大自然的惩罚。同样人类对动物的保护其实受益最多的还是人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把人的道德关切逐渐扩及到非人类的生命形式,首先是那些具有较强感知能力的动物,是我们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标记,和谐的本意,就是要消除残酷行为和暴戾之气。我们能够想象一个充满残酷暴戾气息———即使是在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社会吗?而用行政和法律的方式来确认和保障这一改变,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当然,和谐社会不可能只靠法律来实现。但是法律可以通过定义和惩戒违法行为,来限制和减少各种严重破坏和谐的因素。而且,这样的法律本身也是一个符号,它表明一个社会对残酷行为的不姑息态度,对国民道德的提高具有莫大引导作用。因此,用法律来保障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作者简历:
孙江:男,汉族, 1967年生人,中共党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副教授。1991年7月,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留校任教。1993年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1995年7月考入北京科技 大学高等教育管理专业。2007年西北政法大学在职法硕。
在京学习期间,曾先后兼任两家中央级经济类媒体周刊主编。期间,独立担纲策划的“安迪状告沃尔玛”、“慎昌案”、“丰源酒店案”等法制报道,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安迪状告沃尔玛”被二十八家报纸转载,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随后全程跟踪报道,在当年被评为中国企业十大新闻提名奖。
1987年至今,分别在《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日报市场报》、《中国商贸》、《中国企业报》、《法律科学》、《中国贸易报》、《中国改革报》等报刊发表几十篇学术论文和新闻作品。2001年主编出版了《二十一世纪法律热点问题研究》一书。2002年担任走向卓越丛书《伟大复兴》一书执行主编,并获优秀论文一等奖。2004年编著《法律维权在行动》。2007年《中国小康社会发展报告》及2008年(合著)《农业法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制保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