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罐装以外的加工宠物食品必须: 1.制成品至少经过不低于90℃的高温处理; 2.动物源性成分至少经过不低于90℃的高温处理; 3.使用下列特定动物源性成分加工:(1)已经过至少90℃的高温处理的肉或肉制品;(2)下列已按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1774/2002要求加工的动物副产品或制品:奶和奶制品,胶质,水解蛋白,蛋制品,胶原质,血液制品,鱼粉、固化脂和鱼油等动物蛋白,磷酸钙,磷酸三钙或内脏调味料。 4.在热加工处理后,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二次污染; 5.产品必须用新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宋阳威
日前,欧盟委员会发布委员会法规(ec)no.399/2008---关于修改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 o.1774/2002附件viii中关于特定加工宠物食品的要求。修改后的法规规定,如果用于加工宠物食品的动物源性原料已经按照投放欧盟市场产品的加工标准进行处理,可以不进行热处理。该法规从2008年5月25日起实施。 鉴于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1774/2002第28条规定进口加工宠物食品的条件 因此,该法规依据食品链和动物卫生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对法规(ec)no.1774/2002的附件vii i作出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