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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 唐山市立法规范养犬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09-26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制定养犬条例非常必要。”9月23日,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金哲向会议作了关于《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说明。

该条例共7章48条,包括犬只的免疫、检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诊疗和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条例对养犬人的行为作了许多规范,如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餐饮服务场所、社区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宜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乘坐人的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将犬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楼道、公共阳台、道路、广场等人员活动的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遗弃物,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并处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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