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生鲜乳生产质量管理。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逐个登记备案,加强管理。要指导奶畜养殖场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饲料和兽药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使用,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对奶农,要加大奶畜饲养管理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引导奶农参照有关规程进行奶畜的科学饲养,生产符合要求的生鲜乳。对奶畜,要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强制免疫,奶畜不符合健康标准的,所生产的生鲜乳禁止出售。要加强奶畜养殖监督管理,对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物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通知强调,要规范奶站建设,切实加强管理。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奶站专项整治。在奶站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条例》实施,强化奶站监管,确保奶站100%纳入监测范围。对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坚决打击,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二是科学设立生鲜乳收购站。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当地的奶源分布情况,遵循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设置生鲜乳收购站,杜绝收购站建设脏、乱、差的问题。三是严格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据《条例》要求,对现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个进行登记、清理。符合《条例》要求的生鲜乳收购站,要及时发放许可证,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通知指出,要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继续加大饲料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4个100%整治目标。对饲料企业,要严格依法对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行行政许可审批;对养殖户,要重点加强其自配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提高广大养殖户饲料质量安全意识;对县乡饲料市场,要加大监控力度,严肃查处“三无”饲料产品,切断非法饲料产品流入养殖环节途径。要严厉打击走村串户向养殖户兜售“三无”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防止养殖户误用有害饲料。要加快建立饲料企业定期巡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追查到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明确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地位,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进厂原料检验、出厂产品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对于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确保饲料生产过程质量安全可控。
通知明确,要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质量管理。强化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对生鲜乳收购站的收购、质量检测、记录、运输等关键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加强自身管理和质量控制。对生鲜乳运输环节,要严格执行营运证明的发放和营运单填写等相关规定。要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落实检测经费,加强检测能力建设,确保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发现生鲜乳收购站有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对乳品质量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消除安全隐患,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逐步建立第三方生鲜乳质量检测制度,实行优质优价收购。要引导生鲜乳购销签署购销合同,完善奶业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奶农利益,稳定奶业发展的基础。
通知强调,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抓紧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同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加大《条例》执法督查的力度,确保《条例》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