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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检疫新规出台 电话也可申报检疫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2-03  
    近日,农业部网站先后发布今年第6、7号令,分别推出新的动物检疫、防疫管理办法,它们将替代8年前实行的相关法规。两部新规对旧章均有所细化和突破。

    其中,《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它将替代2002年7月1日施行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它将替代2002年7月1日施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记者发现,比较旧章,两部新规在大致框架上并未有太大不同,但大大细化了相关规定。旧章在很多方面具有模糊、弹性的特点,新规则补充了很多漏洞,更明确具体。

    例如,在防疫方面,旧规要求动物饲养场“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而新规则明确规定,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在检疫方面,旧规并未规定申报检疫的具体形式,但新规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为:“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除细化原有规定外,两部新规均增加了一部分内容。防疫方面,2002年版共21条,2010年版增加到41条。检疫方面,2002年版仅5个章节,而新规则增加到10章。例如2002年版检疫规定中并未提及水产种苗,而新规则明确规定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出售、运输种苗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我国正在推行的官方兽医制度在新规中有所体现。2002年版检疫办法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新规第十二条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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