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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农医发[2010]2号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2-04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掌握和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分布和流行规律,评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消除疫情隐患,发布预警预报,科学开展防控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国家监测和地方监测相结合。《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分国家计划和辖区计划。国家计划由农业部制定下发,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辖区监测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相关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要按农业部部署对重点动物疫病开展直接采样监测和分析。

    (二)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按月度完成常规监测任务;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要及时开展应急监测。

    (三)定点监测与全面监测相结合。各地根据本辖区疫病流行特点,在辖区内设立固定监测点,实行定时定点持续监测。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后,要分别开展一次全面集中监测工作。

    (四)抗体监测与病原监测相结合。要通过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及时评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通过开展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动态和病原分布情况。

    三、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发布动物疫情监测结果;组织相关实验室对重大动物疫病开展抽检;组织诊断试剂生产单位审查认可,监督诊断试剂质量,协调诊断试剂有效供应。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监测数据,并重点开展全国种畜禽场抽样监测工作。其中,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照农业部要求,做好相应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五)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按照农业部要求,负责重点动物疫病的直接采样监测工作,以及各地病原学检测阳性样品的复核、病原分离鉴定。各疫情监测单位发现阳性样品应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

    (六)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养殖企业、诊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将可疑动物纳入监测范围。

    四、监测结果报告

    (一)国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报送

    1.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个季度报送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分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相关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全国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及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二)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各承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单位,按以下要求报送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1.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每个季度报送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分别报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抄送相关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全国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及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五、监测结果处理

    (一)农业部兽医局根据监测情况,组织风险评估、预警预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向各省通报情况,采取相关措施。

    (二)监测中发现群体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三)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的,根据病种特点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或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对扑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其他

    《2010年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作为本计划的一部分,将另行下发。

    201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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