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我国将立法明确饲料生产企业召回义务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10-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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