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无相应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在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的;
——在反刍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动物源性成分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过程中不得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禁止在反刍动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但是,乳和乳制品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自行配制、使用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将自行配制、使用饲料情况予以记录,接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