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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行动方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3-08  
    为使全省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行动有序开展,保证春防行动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在全省统一行动时间,统一防疫方法,统一防疫效果标准,保质保量完成春季防疫行动各项任务,达到预期效果,根据全国和我省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及《2010年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苏农牧[2010]7号)要求,制定《2010年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行动内容

    今年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行动总体目标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畜禽群体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达80%以上,羊痘、链球菌、狂犬病等疫病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猪、牛、羊耳标佩戴率100%,免疫记录、免疫档案与标识相符,使用免疫疫苗合理,免疫操作规范,免疫进度及抗体监测周报上报及时,在规定的时间段完成规定的任务。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

    1、对新补栏种鸡、蛋鸡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免疫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种(蛋)鸡全部使用重组禽流感H5N1亚型(Re-4株+Re-5株)二价苗免疫,对首次免疫的种(蛋)鸡在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2、对商品代肉鸡在7-14日龄时,推荐用重组禽流感H5N1亚型(Re-4株+Re-5株)二价苗免疫一次。

    3、对种(蛋)鸭、种(蛋)鹅,用H5N1亚型(Re-5株)禽流感灭活苗免疫,对新生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4、对商品肉鸭(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Re-5株)禽流感灭活苗进行免疫,肉鸭免疫一次即可,肉鹅须间隔3-4周,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对所有散养禽进行一次集中免疫,鸡用H5N1亚型(Re-4株+Re-5株)二价苗免疫,其它禽参照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6、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家禽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免疫抗体效价(HI)试验≥24判定为合格;

    (3)免疫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达80%以上。

    (二)牲畜口蹄疫

    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牛、羊进行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苗强制免疫,对奶牛和种公牛使用A型口蹄疫疫苗强制免疫。

    1、猪使用O型口蹄疫灭类活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对新生仔猪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猪进行免疫,新生仔猪一般在28-35日龄时首次免疫,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2、对新生羔羊、犊牛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羊、牛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对新生羔羊在28-35日龄、新生犊牛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3、对新生的奶牛和种用公牛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免疫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奶牛和种公牛使用A型口蹄疫疫苗进行免疫,新生牛免疫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对所有散养猪、牛、羊用相应疫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

    5、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家畜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猪免疫28天后,其它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牛、羊亚洲I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牛、羊、猪的O型口蹄疫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猪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A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3)所有应免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合格。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商品猪、种母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进行强制免疫,种公猪使用蓝耳病灭活苗进行强制免疫。

    1、新生仔猪断奶前后使用弱毒苗初免,四个月后免疫一次。

    2、种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使用弱毒苗加强免疫1次。

    3、种公猪使用灭活苗进行免疫,断奶后初免,初免一个月后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间隔4-6个月免疫1次。

    4、散养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

    5、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猪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活疫苗免疫28天后,用猪蓝耳病间接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3)所有应免猪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四)猪瘟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疫苗强制免疫。

    1、新生仔猪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免疫保护期的猪使用猪瘟活疫苗进行免疫,对新生仔猪在25-35日龄时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1次。

    2、所有散养猪进行1次集中免疫。

    3、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猪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猪免疫后21天,用猪瘟抗体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3)所有应免猪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五)新城疫

    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1、种鸡、商品蛋鸡:根据其饲养周期开展相应免疫工作,其中:1日龄时用弱毒活疫苗进行初免,7-14日龄用弱毒活疫苗或灭活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弱毒活疫苗或灭活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灭活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抗体情况进行免疫。

    2、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再用弱毒活疫苗强化免疫1次。

    3、所有散养鸡集中免疫1次。

    4、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鸡只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鸡只免疫21天后,用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免疫抗体,血凝抑制价≥25判定为合格;

    (3)应免鸡群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六)建立健全免疫档案

    春防期间,各地要对本辖区饲养的畜禽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乡(镇)站必须建立每一个养殖户(农户)畜禽免疫档案,有条件的乡(镇)站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档案。养殖户(农户)必须有免疫记录,并填写规范。牲畜要佩戴免疫标识。

    二、时间安排

    此次春防行动从3月1日开始,4月底结束。各地在开展春防行动时,要兼顾不同病种不同畜种合理安排免疫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3月1日-3月10日。各市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市春季防疫行动方案并于3月10日前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做好规模畜禽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的制定或修订、免疫物资储备、经费安排、人员组织和宣传发动工作。

    2、第二阶段:实施阶段,3月10日-4月20日。本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导自身具备免疫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制定的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二是集中利用40天时间,重点做好散养户重大动物疫病的集中免疫。

    3、第三阶段:自查补免阶段,4月20日-4月30日。对前一阶段行动实施情况开展自查和免疫抗体监测,对免疫不到位或免疫抗体不合格的进行补免。4月底前完成春防行动总结上报工作。

    春防实施阶段,要求各市将每周进展情况报省(见附件2)。3月11日首次报送第一周进展情况,以后每周四上午9点前上报上一周情况。同时各市根据免疫进展情况从3月20日开始每周二上报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见附件3)。

    三、组织保障

    一是成立春防行动领导小组,确保春防行动落实到位。各地要继续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的防疫工作责任制,成立春防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乡镇要组织全体兽医,成立“突击防疫小分队”,逐村逐户进行防疫。小分队可由兽医站长带队,村组干部配合,村级动物防疫员负责防疫操作,逐村逐户过堂,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不留死角”。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和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要明确分工,深入防疫基层一线,指导和帮助各乡镇做好春防工作。

    二是开展免疫抗体监测,确保免疫效果。各地要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市、县(市、区)疫控中心实验室的作用,按照疫病监测计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地的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并及时分析和评估免疫实际效果。对于散养户要根据其免疫进度,安排抽样监测,对于监测抗体水平不达标的,要立即组织加强免疫;对于自行防疫的规模场,要查看其免疫记录,在合适的时间进行监测,监测抗体水平不达标的,应督促其立即进行加强免疫。省疫控中心根据各地免疫进度和免疫效果监测情况,开展不定期免疫效果现场采样监测。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村级防疫员和疫情报告观察员制度,坚持疫情举报核查制度,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迅速上报,不得延误,并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迅速开展疫源追溯,在采样送检的同时应采取果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三是做好疫苗、耳标等监管,确保优质和规范。各地要做好禽流感、口蹄疫等疫苗的供应、储备和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疫苗管理专帐,明确专人管理,逐月盘库、上报库存月报。各地在做好新型二维码标识网络申报的同时,要做好签收和发放的网络登记工作,耳标验收后要立即进行网络签收,同时做好耳标的溯源门户网站发放登记工作。

    四是开展基层防疫员培训,确保免疫操作到位。基层防疫员技术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质量和实际效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乡村防疫员和自行免疫养殖企业防疫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五是开展督查指导,确保完成春防任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省、市、县均要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春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紧紧围绕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开展防控督查活动。要重点加强养殖小区、自免养殖场户、畜禽饲养密度高、数量多以及防疫工作薄弱地区的免疫密度、免疫质量和实际效果的检查督查,对一些春防行动缓慢、工作措施不力、免疫密度不到位、免疫效果不达标的地区要迅速与当地防疫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领导进行反映,责成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重大动物疫病未免疫或免疫抗体不达要求的畜禽不予出具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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