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办法,“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三类情况,都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而除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药物饲料的生猪外,深圳市财政自今年起将对这些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资金补贴。
其中,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不足90公斤的,按折算后的比例补偿,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深圳:无害化处理病害猪将获补贴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10-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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