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对进口牛胚胎的兽医卫生要求:来源于未被接种过抗布鲁氏菌病疫苗的健康种牛胚胎允许进口到俄罗斯联邦。
种公牛应饲养于人工授精的企业,而胚胎的母牛供体采集精液或提取胚胎前须在出口国国家兽医机关长期监督下官方正式公布无动物传染病的中心、站点、供货人的饲养场饲养不少于6个月。
使母牛供体授精的精液须符合俄罗斯联邦的兽医要求。对进口的精液须附有兽医证书的复印件。
牛供体最近60天在饲养场内不曾与最近12个月内输入到国内的动物接触过。出口国境内须没有以下动物传染病:
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兽医法典》的要求:出口国境内无牛海绵状脑病和羊瘙痒症;最近3年内出口国境内无非洲猪瘟;最近12个月内出口国境内无口蹄疫、水泡性口炎、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瘟、小反刍兽疫。
从中取得牛胚胎的中心须没有以下动物传染病,其中包括:最近3年内无布鲁氏菌病、白血病、结核病、副结核病;最近12个月内无传染性呼吸道病、病毒性痢疾、滴虫病、胎儿弯曲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贝诺孢子虫病、传染性角膜结膜炎;最近20天内无炭疽。
种公牛和母牛供体不曾接受过来自英国、法国、爱尔兰、瑞士和葡萄牙的精液,也未接受过来自其他国家有牛海绵状脑病地区的精液。
动物未食用过使用反刍动物内脏器官和组织制作的动物源性饲料,以及运用基因工程方法加工的含有动物源性原料的饲料和其他转基因成分的饲料。
用于提取(培养)胚胎的母牛供体和提取其精液使母牛授精的公牛,须定期在出口国国家兽医实验室按照出口国常规方法进行临床和诊断性试验,检测结核病、副结核病、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白血病、兰舌病、传染性呼吸道病、病毒性痢疾、滴虫病、胎儿弯曲菌病、衣原体病并按进口商的要求检测其他传染病。
在取得胚胎后官方兽医须对母牛供体和种公牛进行为期30天的观察。在此期间如发现本要求中所述的动物传染病,则胚胎停止向俄罗斯联邦出口。
冷冻与解冻的材料(胚胎和胚胎所在的培养基)须无病原性和有毒的遗传基因的微生物。
供货的精液须用带有液氮的专用容器包装和运输。
本要求中规定条件的完成应完整地经出口国官方兽医签字的胚胎与培养基兽医证书确认,并以出口国文字和俄文打印,注明父母组合(对)诊断检验的日期。
只有在进口商收到了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总局许可证之后拟发往俄罗斯联邦的胚胎方可启运。
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总局保留由自己的兽医专家对向俄罗斯联邦出口胚胎供货能力实施检疫监督的权力。
为了在今后的进出口贸易中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作为中国的出口商应该,而且必须了解这些相关要求与标准,特别是作为为进出口贸易把关、服务的检验检疫部门更应最先了解检疫要求与相关标准。《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