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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开展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5-10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0〕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奶畜养殖安全用药,保障奶业健康发展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在继续深入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开展此项行动。

    一、加强对养殖环节的整治和监管。一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对辖区内奶牛养殖场(小区、户)和兽医医疗机构奶牛用药进行全面清理,依据奶牛常用抗生素产品清单逐个核查,严查违禁药物、假劣兽药及非奶牛用抗生素,净化奶牛用药秩序,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发现禁用产品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二是对奶牛休药期和泌乳期用药后弃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依法严肃处理未执行休药期、弃乳期的行为,杜绝抗生素残留超标生鲜乳流向市场和奶站。三是继续完善养殖档案制度。各地要深入奶牛养殖场(小区、户),检查养殖档案,重点查看兽药使用记录、生鲜乳销售记录,查看是否使用违禁兽药或不正确使用兽药现象,尤其是在兽药使用期是否严格执行了休药期或弃乳制度。在整治行动中,坚持边整边建,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二、加强对收购环节的整治和监管。各地要认真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赋予畜牧业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开展对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是检查生鲜乳收购站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准运证明和生鲜乳交接单(“两证一单”),检查生鲜乳收购、销售和监测记录台帐,落实分户留样制度,发现行为不规范的要依法处理;二是依法查处非法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强化奶站质量安全意识,生鲜乳收购站禁止收购违反用药期和休药期规定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经检测不合格的应予以销毁或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三、加强监测工作。各地要加强生鲜乳抗生素残留检测工作,结合省畜牧业管理局《2010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0年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制定辖区内生鲜乳抗生素残留监测计划,加大监测频次。全年检测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项目433批次,加大对抗生素残留的监测力度,今年在全省各地抽检抗生素残留项目200批次。发现抗生素残留超标产品要跟踪追溯,查清问题,坚决杜绝抗生素残留超标生鲜乳流入市场和进入乳品加工环节。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畜牧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要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将监管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人。

    五、加大投入,强化督查。各级畜牧业管理部门要加大整治行动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专项整治活动的指导,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认真研究和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增量提质、乳品振兴”工程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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