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草产品是用于生产绿色畜产品的一类重要家畜饲料。2008年全国种植多年生牧草总产量1.2亿吨,种植一年生饲草总产量1.9亿吨,青贮饲料总产量5000万吨,秸秆饲料约1亿吨。欧美等发达国家畜产品的60%以上是由牧草转换来的。奶牛日粮中,饲草比例约占65%。饲草产品通过饲喂家畜而转化为畜禽产品为人类食用。饲草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霉菌、农药残留等)经过家畜食用残留在肉类或牛奶中,降低畜产品品质,危及婴幼儿等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草产品质量安全事关食品安全,事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饲草产品的污染来源一是重金属污染。饲草生产地环境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如土壤、灌溉水和空气中的铅、砷、汞、氟等有害物质含量较高,超过了相关标准的规定,牧草在生长过程中会吸收这些有害物质并残留在植物体内,致使饲草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超标,发生重金属等的污染。
二是农药残留。饲草生长过程中,需经常施用除草剂清除杂草,喷施农药防治病虫害。由于滥用农药、使用禁用农药、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内刈割饲草等,致使饲草产品中农药残留超过了规定的限量。
三是黄曲霉毒素等污染。饲草产品在干燥、加工和贮藏过程中,由于水分含量较高,为微生物繁殖创造条件,霉菌和细菌等微生物大量繁殖,产生黄曲霉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家畜食用这些被污染的饲草产品,不仅诱发多种疾病甚至死亡,而且严重影响畜产品品质,危及人类的健康和生命。
四是饲草产品中添加违禁物质。饲草产品的种类有草捆、草粉、草颗粒、草块、草饼、叶粒和叶蛋白等。为牟取经济利益,不法厂商会人为在饲草产品生产过程中加入一些禁止添加的物质,如三聚氰胺、药物、抗生素等,危害家畜健康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是饲草产品中存在植物性有毒有害物质,如亚硝酸盐、氢氰酸等。
加强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饲草产品生产是畜产品生产的源头。饲草产品质量安全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重视饲草产品质量安全,加强饲草产品质量监管,提高饲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多年来重视饲草产品质量安全,开展了饲草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颁布实施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饲料(包括草产品)中允许添加的化学物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颁布了饲料中重金属、微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多项检测方法标准,建立了饲料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颁布实施了饲料卫生国家标准,规定了饲料(包括饲料原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农业部发布实施了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标准,规定了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最低限量和测定方法。《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已由全国畜牧总站、农业部全国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等单位完成起草工作。
2005年,我国饲料行业启动了 HACCP管理(危害因素分析和关键点控制),提高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HACCP是以预防为主的质量保障办法,其核心是消除可能在饲料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危害,最大限度减少饲料生产的风险,避免了单纯依靠最终产品检验进行质量控制所产生的弊端。这是一种经济高效的质量控制办法。
国家制定了饲草种植地环境质量标准,规范了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实施土壤质量标准、灌溉用水质量标准、空气质量标准、放射物质限量标准、施用肥料标准等,有力地保障了饲草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部发布了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高毒农药和除草剂公告,制定了绿色食品中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标准。国家颁布了农药安全使用系列标准,制定了农产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检测方法标准,明确规定了农药的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检测方法和最告残留限量,保障饲草产品质量安全。
国际组织或国外也重视饲草质量安全,把它列入食品安全的范围。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饲料纳入了食品分类系统,将饲草产品单独归为一类———初级饲料,实行计算机管理。规定了苜蓿草、大麦草、燕麦草、玉米饲草、高粱饲草、水稻秸秆、小麦秸秆等饲草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
德国等欧盟国家对57种农药规定了在植物性饲料中的最高允许量。尤其对黑麦草等用量较大的牧草制定了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对牧草中的有毒有害植物和重金属含量制定了限量标准,超出限量标准则禁止使用。
日本制定了40种农药在干牧草中的残留限量标准,并规定了牧草中的重金属等有毒物质的限量。
提高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危及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加强饲草质量监督管理,生产绿色无公害的饲草产品,才能更好地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农业部全国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李存福